2025年04月02日
(2025-04-02 16:10:27)【原文链接】“生命共同体”理念下自然资源法学概念探究
导
“生命共同体”理念为开展自然资源综合立法提供了理论指引。用“生命共同体”理念审视自然资源的“自然性”“有用性”,可以看出新时代、新理念赋予了自然资源新的内涵和存在形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自然资源的“自然性”并不是“去人类”化,而是强调对自然“本性”的遵循,因此人工改造的非产品化的自然要素也可成为法律调整的自然资源;“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由各自然要素构成的“林场”“自然保护地”等空间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同样具有经济的“有用性”,因此以生态系统形式存在的空间资源应被纳入自然资源的范畴;以“太阳能”“风能”等一次能源形式存在的能量资源是维系“生命共同体”运行必不可少的要素,按照系统性观念,一次能源也应列入自然资源的法定范畴。“生命共同体”理念为自然资源的定义模式提供了辩证分析的方法论指引,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可以实现法学概念的确定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
本文引用信息
韩卫平,黄锡生.“生命共同体”理念下自然资源法学概念探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5,38(3):10-17.
章节目录
CONTENTS
0 引言
1 “生命共同体”理念下自然资源概念界定的法治需求
2 “生命共同体”理念下自然资源“自然性”的革新认识
3 “生命共同体”理念下自然资源“有用性”的时代解读
4 自然资源法学概念的定义模式选择
5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