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2日
(2024-10-12 16:01:07)【原文链接】中国地质调查立法的路径选择
导
地质调查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法治保驾护航,然而,现有的立法供给不足,存在内容不完备且碎片化、层级较低、功能失衡等缺陷。文章以我国地质调查事业发展需求为着眼点,以切实解决地质调查工作法治保障不足问题为导向,遵循地质调查工作科学规律,借鉴域外地质调查立法路径选择经验,提出我国地质调查立法应当采取“嵌入式立法”“专门立法”两种立法模式双线并行的立法路径,即利用各种立法契机有序开展嵌入式立法,同时积极筹备专门立法,待时机成熟,再制定“大地质”理念框架下的综合性立法,为营造美丽而安全的地质环境提供立法保障。
本文引用信息
宦吉娥,陈潞镓,孙君.中国地质调查立法的路径选择[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4,37(9):11-21.
章节目录
CONTENTS
0 引言
1 我国地质调查立法需求迫切
2 我国地质调查立法供给不足
3 地质调查立法路径的域外考察
4 我国地质调查立法路径的选择
5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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