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8日
(2024-09-18 16:28:10)【原文链接】企业破产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实现路径探究
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责任主体的实际履行能力,有必要从企业破产角度审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路径。现行破产法清偿顺位下,作为公益债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债不仅不具备优先性,反而应归入劣后债权,这就意味着企业一旦破产,环境保护利益将会落空。为此,文章认为应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理念,在整个环境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磋商机制,针对企业困境程度采取差异化司法处置措施,并适度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中的清偿顺位,全面实施环境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探索在破产管理人协会层面建立破产企业环境保护基金制度。
本文引用信息
薛恒,沈友耀.企业破产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实现路径探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4,37(8):48-54.
章节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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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债的属性:公益债权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债权体系中的位置:优先、普通还是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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