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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功能之补强——基于130起“长江采矿案”的样本分析

(2023-09-13 10:22:06)
原文链接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功能之补强
——基于130起“长江采矿案”的样本分析
原创 杨秀芹 等 

导 

行政处罚之惩罚功能不足以应对环境问题,需对其修复功能进行系统性补强。对130份涉长江流域非法采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分析表明:体现生态修复功能的文书仅占全部案例的7.8%,远低于罚款97%、没收违法所得63%、没收非法财物30%的适用比率。行政处罚中存在修复措施适用率低、决定书中未载明修复方式和标准、处罚裁量之修复导向不足等问题,成因在于生态修复责任法律性质不清、生态修复具体规则缺失、生态修复行政责任设计欠佳。补强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功能的路径:明确生态修复中行政机关的主导作用;在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中增设生态修复,制定《生态环境修复办法》,并明确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修复效果验收标准;建立基于生态修复效果的罚款裁量基准,并将修复作为罚款减免之依据,完善公众监督修复效果的参与机制。
本文引用信息

杨秀芹,陈幸欢.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功能之补强:基于130起“长江采矿案”的样本分析[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3,36(8):18-27.

章节目录

CONTENTS

1 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功能之理论基础与现有规定

2 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功能阙如之实证检视

3 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功能阙如之成因分析

4 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功能之补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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