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探索
【原文链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探索
梁嘉铭1,王朔琛2
(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桂林 541000;2.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厦门 361000)
摘要:探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是实落自然资源资产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水平的现实需求和政策规范倾向的内在要求。文章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法律性质及与其他相关环境法律诉讼的辨析3个维度进行法理思辨,厘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基本定位。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制度、原告提交诉讼材料制度、证据收集制度、生效裁判执行制度等4项制度,为构建我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建构
本文引用信息
梁嘉铭,王朔琛.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探索[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3,36(3):66-73.收稿日期:2022-11-22;修回日期:2023-01-1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西部地区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障碍及对策研究”(13AFX016)
作者简介:梁嘉铭(1996—),男,广东省茂名市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通讯作者:王朔琛(1991—),男(布依族),山东省临清市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能源与环境保护业务部成员,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Email:seanchen419@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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