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委范振林|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维护好所有者权益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是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的重要工具和有效抓手,其基本要求是所有者或代理履职主体在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利用、收益、储备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有效保护、防止侵害、损害索赔等责任,主动建立资产损害的发现、核实、追偿和报告机制。
当前,我国在推进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方面已取得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缺乏“财产权利意识”和“所有者意识”,在损害发现、监测、线索梳理和调查取证等关键环节缺少技术手段,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资产损害价值鉴定、索赔磋商、修复验收等环节缺乏相关核算方法和标准支撑,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有待建立等。因此,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需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为主要目标,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为基本定位,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齐抓共管、健全规范、运行有效和多元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着力抓好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