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快评(201008):向网吧影视收费,慎防走上音著协老路
文/李俊慧
背景:
影著协已经制定了一套《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拟在近期对国内网吧、长途客车等播放国产影片的场所收取版权费用。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标准影著协经过三年的市场调研,对不同地区的不同网吧每天的上座率、不同时段的网民消费电影的时间等都做了充分调研,得出了一个科学的收费公式。
“地区上网费乘以7.5%,就是每台电脑每天的具体收费的金额。”上述人士指出。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上网费为3元/小时,按照公式得出的收费标准为每台0.225元/天。
详细报道:《影著协向网吧院线收费标准确定:实行地区定价》
法眼快评:
1、影著协在影视版权保护与收费的主体资格是正当的,也是毋庸置疑的。其按照职责制定有关影视版权收费标准也是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授权的。
2、问题的关键在于,网吧等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影视播放单位,可能很大部分还没意识到自己的影视播放行为属于侵权,需要缴纳许可费用。
3、诚如笔者早先在接受光明日报采访时所言,以音著协为代表的著作权管理组织“不应简单地将重心锁定在费用收取上,相关协会在推动此项工作的同时,需要花更大的力气普及著作权知识、理念,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著作权。”
4、音著协作为我国依法设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过去几年,曾先后与各地KTV经营者、媒体产生剧烈冲突,不论是KTV经营者还是媒体,其问题焦点不外乎三个:其一,音著协的收费行为有无法律依据;其二,KTV的音乐作品使用行为是否需要缴费;其三,向音著协缴费是否是唯一不可替代的方式。
5、诚如笔者在《KTV、宾馆等音乐许可费该如何收?》所言,“尽管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以集体管理组织形式予以授权,被授权对象也可以对自己经常使用的音乐与唱片公司或直接版权人个别谈判。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缴纳相关费用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或途径。”
6、之前音著协为了收费音乐版权费用,不仅在各地广泛兴诉,而且还频频与媒体及KTV经营者发生冲突。这里面要吸取的教训是:收费重要,但是,著作权保护理念教育和宣传更重要,只有广大公民和企业形成了著作权保护意识,对于正当的收费也就可以理解,双方的冲突就会大幅减少。诚如笔者在《网络影视版权争夺白热化的利弊》所言,从工作方式来看,作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版权素养的代表,他们在推进音乐版权集体管理进程,加大音乐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同时,除去按照法律程序兴诉维权外,更需要花较大的力气与相关使用单位或代表进行沟通、协调工作,否则,很容易好心办成坏事。”
7、我们注意到,影著协在收费之初,就充分考虑了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经营情况差别等诸多实际情况,尝试制定一套比较合理的收费标准,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影著协在向网吧影视收费的时候,一定要注重理念塑造、政策解读、争取理解、慎用诉讼、避免冲突。慎防走上音著协老路。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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