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快评(十七):百度竞价排名商标侵权警钟敲响?
背景:
上海市二中院今日对三起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著名中文搜索引擎百度因对“竞价排名”栏目中的链接网站冒用“大众搬场”名义进行业务推广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被判在相关网页刊登48小时申明并向大众交通公司、大众搬场公司赔偿5万元。
2007年,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发现在百度上键入“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大众搬场”等关键字后,“竞价排名”栏目网页中出现大量假借“大众搬场”公司名义招揽生意的同行企业网站链接,于是“大众”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该商标的被授权使用人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两家相关在线技术公司告上法庭。
市二中院认为,三被告作为百度网站的经营者以及“竞价排名”业务的负责主体虽然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对于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益可能的注册用户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三被告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客观上共同给两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当就该侵权行为共同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详细报道参见:《链接网站现“李鬼”
百度被判侵权》
法眼快评:
1、关于竞价排名业务与商标法的关系,在该判决出台前,笔者在“法眼快评”系列之五《谷歌关键词广告受不受商标法约束?》中已经告知搜索引擎服务商:类似“假路易威登”和“路易威登仿制品”等关键词明显属于从事生产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品牌产品的商家或企业参与竞拍的关键词,当网民搜索上述关键词时,又将上述竞拍商家或企业优先展示给普通网民或拟代理销售相关假冒产品的个人或企业,这种势必对“路易威登”商标本身构成一种淡化,更重要的是,谷歌这种不加区分的关键词竞拍服务涉嫌构成“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2、本案中,法院判决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提供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时,“对于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益可能的注册用户”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未履行相关义务,将“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3、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搜索引擎服务商在中国提供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要受到商标法等的约束,不正当的关键词竞价排名业务将构成侵权。
4、可以说,该判决也给当前百度等搜索引擎服务商如火如荼的竞价排名划定了界限、敲响了警钟,将“注册商标”设定为关键词予以竞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5、鉴于该判决的示范和引导效应,可能引发大量商标持有人对百度等搜索引擎服务商就“注册商标”被设定为关键词实施竞价排名收费的行为以商标侵权为名予以起诉。如果这股诉讼浪潮汹涌而来的,其杀伤力远比现在百度MP3遭遇唱片商的版权拷问更致命。将对百度的收入构成巨大冲击。
6、当然目前只是一审判决,从程序上,百度还可以上诉。但是,竞价排名商标侵权的中国警钟已经敲响,未来不排除“企业商号”、“企业名称”、“中文域名”等企业商业标识、品牌标识将被纳入禁止实施“关键词竞价排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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