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似乎真的实现了MP3搜索无罪。近日,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娱乐基地”诉百度MP3搜索侵权案有了一审判决,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娱乐基地”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35215元。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百度第一次在MP3搜索系列案中取得完胜。早在2006年11月,在旷日持久的“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MP3搜索侵权案”中,百度也得到了满意的结果,当时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为,百度向网民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而非侵权MP3音乐,因此驳回七大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已经一审审结的MP3案件中,有上海步升诉百度案、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以及娱乐基地诉百度案等三个案件,百度只在最初与上海步升的诉讼较量落败,而在随后的一系列诉讼中,百度逐渐扭转了颓势,是什么原因导致百度成功实现了大扭转呢?
这显然要归功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依法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依据《条例》的规定,搜索引擎服务商在经营搜索引擎服务过程中,只要严格履行了“权利通知、及时删除、断链”义务,它们对于权利人的损失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是不是可以说,百度等搜索引擎已经从版权的牢笼中实现了挣脱?在《条例》的庇护下,百度等搜索引擎服务商真的就无“罪”了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仅就《条例》的规定而言,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侵权的,还是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对于唱片公司而言,如果还想要与百度等搜索引擎服务商继续纠缠,那么,它们应该调整诉讼策略。在没有《条例》之前,它们只要证明“百度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就能赢得诉讼。而现在,唱片公司应该把焦点或证据锁定在如何证明百度对其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处于侵权状况是“明知或应知”。具体而言,唱片公司可以通过国家版权局或其他监管机构公示已经正当授权的互联网音乐网站或链接。如果在类似公示完成后,百度等搜索引擎服务商还继续链接相关作品的话,唱片公司可以据此将百度作为共同侵权方诉至法院。
其次,从娱乐基地诉百度案的一审判决来看,如果唱片公司自己在网上设立了数字音乐网站,而百度等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未经允许建立了链接关系的话,唱片公司或其他获得授权的数字音乐经营者可以据此要求百度等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从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来看,只要百度在与自己相关的服务器中存储了侵权作品的话,唱片公司则可以在诉讼中轻取那些不规范的搜索引擎服务商。
如果仅凭赢得的有限诉讼,百度等搜索引擎服务商就以为自己彻底解脱了的话,那么,显然它们错了,而对唱片公司而言,如果仅因为在与百度前几轮的较量暂时落败而丧失信心和勇气的话,那么,它们的损失只会进一步扩大。
持续打击互联网盗版,有效围剿不正规搜索服务,依旧是唱片公司肩上的重担所在。这不仅关乎传统唱片产业的命运,而且关乎新兴的互联网数字音乐产业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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