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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原创音乐的出路何在?

(2006-12-20 09:43:47)
分类: IT法律评论

近日,文化部出台的《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业界引发强烈反响,有人对该规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有人对网络原创音乐的前途感到担忧,那么,在文化部新政下的网络原创音乐的出路到底是什么呢?

 

1211,《意见》正式挂在了文化部官方网站。《意见》中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和“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这两条被认为是在扼杀中国网络原创音乐。事实上,大部分人都对文化部的《意见》有误读倾向。

 

首先,《意见》明确规定的是“网络音乐产品”而非“网络音乐作品”。前者主要是通过有偿转让、授权许可著作权等方式实现“经营”或“营利”。而后者则侧重在“创作”。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当网络音乐作品通过授权转让、授权许可实用即实现了“作品”的“产品化”。文化部《意见》的着眼点主要在于后者,而不是前者。当网络音乐作品“产品化”后,就成为市场中的一件商品或产品。

 

根据文化部部委职责来看,其“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那么,作为文化市场的管理者,文化部当然有权力对网络音乐产品市场实施监管,包括对产品的审查、备案或批准进口。

 

其次,《意见》并不是扼杀网络原创音乐。现在《意见》的着眼点主要在于网络音乐产品,对于网络音乐作品,尤其是那些网络音乐原创作品并不是文化部的监管范围。那些喜欢创作网络音乐作品的人依旧可以自由的创作,但是,当他们准备通过自己的作品实现营利时,其必须考虑自己的作品是否适合在市场中传播,即其作品是否做到“自觉抵御不良内容的侵蚀,摈弃网络音乐产品的低俗之风”,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其三,网络原创音乐可能会更多的转移到个人博客中。根据《意见》的规定,对网络音乐作品负有内容审查责任的企业是网络音乐企业,也就是取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文化经营的企业,他们在面临的监管力度在加大,基于企业经营的考虑,他们会主动降低、减少或自觉抵制一些网络原创音乐。从这个角度来看,具有个人属性的播客或许在短时间内将成为网络原创音乐的集聚地。对于这些作品来说,他们都属于网友自主上传的内容,网站或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很小。因此,不论从网络原创音乐创作者来说,还是从网络音乐企业来说,他们会不约而同的把网络原创音乐集中到博客中以实现风险的规避。

 

我们必须看到,《意见》的出台目的在于净化网络音乐市场,而不是绞杀网络原创音乐。同时,也正是《意见》对网络音乐市场承担着指挥棒的角色,这必将影响到那些网络音乐创作者,尤其是希望通过网络音乐营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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