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原创)国美之争的公司法人治理思考

(2010-09-29 16:40:23)
标签:

财经

    国美之争的大戏终于阶段性的落下帷幕,当然这场戏可能是更精彩的戏的序幕。有人说,黄陈之争是现代版的“农夫与蛇”的故事,笔者作为法律人,无意于举起道德之剑来评说是非。“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中国的《公司法》颁布以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逐渐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笔者看来,国美博弈就是一堂关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开课,国美之争恰好是现代企业法人治理制度在现实中最生动的体现,是现代企业法治的进步。正如某财经名博所言“在市场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我们看到的是现代企业的信托责任,不存在白帝城托孤的刘备,不存在水泊梁山的山大王,英雄意气必须与公民社会的规则相结合,才能产生出新的价值。”,“法律的独立,法治精神在市场的贯彻,未来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中国发展必经之路。”。

    一、什么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说得简单一点儿,笔者认为就是政治法律制度中“三权分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中的运用与实施。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其权力制衡。规范的公司应该由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机构组成,并且这些机构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这种制度安排就是企业法人治理,其体制和机构就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体现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成员,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管理活动作出决策,维护股东的权益。

3、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成员,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检查财务的权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4、职业经理人,也表现为公司高管团队,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是经营者和执行者。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的高管往往就是股东中的成员,当然更多的是董事会的成员,也可能单纯的表现为公司聘请的职业经理人。

科学或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应当遵循法定原则、职责明确原则、协调运转原则和有效制衡原则等。

二、国美之争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思考

正是有了这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制度,彻底宣告大股东说了算的时代渐渐离我们远去,取而代之的是法律的规则、公司治理制度的博奕。

国美之所以会引发股权之争,在于从家族式民营企业向现代公众公司转变过程中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阵痛。国美之争对于诸多跃跃欲试于资本市场的家族式民营企业而言,是一个很好的教材。事实上,虽然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离真正规范的公司治理还有较大的差距。管理方式落后、创始人大股东忽略中小投资者利益、信息不公开等问题依然是困扰目前A股市场几百家家族上市企业的顽症。而职业经理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矛盾往往伴随着企业的整个发展历程,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信托制度的缺失。在目前的《公司法》并没有给人们提供一套成文的行为规范与约束机制。或许在黄光裕看来,陈晓的一系列行动已经超越了其作为职业经理人的行为边界。就此而论,陈晓此役虽得胜,但带给其他家族企业创始人的冲击也将是巨大的,也许他们会在引进职业经理人时更加小心翼翼,也会采取更多措施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

    虽然纷争仍然起于公司治理,暴露出国美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然而纷争之下国美没有分崩离析,也正得益于相对规范的治理结构。以国美作为样本,中国的民营企业毕竟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总之,不管国美博弈的最终结局如何,这场豪门盛宴足以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的里程碑。国美博弈就象一堂关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开课,值得发展中的中国好好的学习和借鉴!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