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国美之争的公司法人治理思考
(2010-09-29 16: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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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说得简单一点儿,笔者认为就是政治法律制度中“三权分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中的运用与实施。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其权力制衡。规范的公司应该由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机构组成,并且这些机构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这种制度安排就是企业法人治理,其体制和机构就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体现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成员,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管理活动作出决策,维护股东的权益。
3、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成员,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检查财务的权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4、职业经理人,也表现为公司高管团队,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是经营者和执行者。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的高管往往就是股东中的成员,当然更多的是董事会的成员,也可能单纯的表现为公司聘请的职业经理人。
科学或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应当遵循法定原则、职责明确原则、协调运转原则和有效制衡原则等。
二、国美之争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思考
正是有了这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制度,彻底宣告大股东说了算的时代渐渐离我们远去,取而代之的是法律的规则、公司治理制度的博奕。
国美之所以会引发股权之争,在于从家族式民营企业向现代公众公司转变过程中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阵痛。国美之争对于诸多跃跃欲试于资本市场的家族式民营企业而言,是一个很好的教材。事实上,虽然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离真正规范的公司治理还有较大的差距。管理方式落后、创始人大股东忽略中小投资者利益、信息不公开等问题依然是困扰目前A股市场几百家家族上市企业的顽症。而职业经理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矛盾往往伴随着企业的整个发展历程,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信托制度的缺失。在目前的《公司法》并没有给人们提供一套成文的行为规范与约束机制。或许在黄光裕看来,陈晓的一系列行动已经超越了其作为职业经理人的行为边界。就此而论,陈晓此役虽得胜,但带给其他家族企业创始人的冲击也将是巨大的,也许他们会在引进职业经理人时更加小心翼翼,也会采取更多措施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
总之,不管国美博弈的最终结局如何,这场豪门盛宴足以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的里程碑。国美博弈就象一堂关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开课,值得发展中的中国好好的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