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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诚信机制:解决“执行难”的最佳手段

(2010-07-01 10:05:05)
标签:

杂谈

诚信机制:解决“执行难”的最佳手段

(原创博文,不得擅自转载)

 

    “赢了官司,要不回钱”,这是流传中国民间几十年的一句耳熟能详的话。这句话深刻的道出了在我国“执行难”、国人缺乏诚信的现状。笔者作为中国司法的亲历者,也深深的感受到这中间存在的相当严重的问题。这使得司法缺乏公信力,人们对法律手段的失望,导致维权的手段匮乏。以至于民间甚至流行,到法院打官司不如找“黑社会”的尴尬境地。让我感到惊奇的是,这几十年来存在的问题,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居然没有一个好的解决办法。而在笔者看来,要解决这个问题却是易如反掌之事,难道当政者真想不出妙招?我实为不解。

    中国几千年来素以“礼仪之邦”“诚信之邦”自居,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最讲一个“信”字,诚信甚至于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之所在。而在我看来,中国人是最缺乏诚信的,企业、个人,都在一个缺乏诚信的环境中在生存。以致于企业之间的“三角债”普遍存在,个人之间流血火拼之现象普遍存在,这也导致了更多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这又让我不解。我这篇文章无意于解答这两个不解的问题。而是就如何建立诚信机制,如果让债权人的利益从法律上得到保障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希望立法者、政府决策部门采纳并实施。

    其实我觉得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关键的是建立诚信机制。说得简单一点儿,建立执行与信用挂钩的制度,具体来讲就是对于欠钱的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向债权人公开。国家金融机构、房产、知识产权、税务等一切财产登记机关应当向债权人公布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尤其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机关登记债务人的不良信用情况。司法机关应债权人的申请,一旦带有强制力的司法裁决出来,如果债权人申请,司法机关即向金融机构通报其不良信用。金融机构立即登记其不良信用,这种不良信用同样适用于现有的银行不良信用制度。同样,一旦债务人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金融机构有义务直接向债权人执行。建立这样的制度,就能够保障债务人一旦出现财产,债权人就可以立即实现债权。

    当然,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还应当辅以“破产人”制度。“破产人”制度适用于那种的确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自然人。对于这种自然人,司法机关可以宣布其为破产人,宣布为破产人之后,国家强制其劳动,由其劳动收入来偿还债务。

    如此以来,司法的公信力将得以加强,国民的诚信才能以重塑,债权人的利益方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国之幸甚,民之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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