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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之我见,请立法者重视

(2010-04-09 12:11:10)
标签:

杂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我的意见

 

(原创博文,不得擅自转载)

 

第十三条

【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法条表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该条规定意图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婚前与婚后交叉出现的房屋权属问题进行规定,这个立法意图显然是非常良好的,而且在实务中在这一个问题上的确是存在许多困惑,立法的初衷是很好的。

但笔者感觉此条的规定不太明确,也不太准确。主要体现在第二款:

1、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没有贷款,或者贷款由个人偿还,或者贷款由双方偿还。但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这种情况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这一条没有明确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但这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笔者在办理此种案件时,比较困惑,而且法院的判决往往不一致。希望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

2、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但房产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何认定?也没有规定。希望予以明确规定。

3、关于一方婚前已经购买产权证办理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婚后共同偿还贷款,这个部分剥离开来,似乎有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味道,这种立法是否与法理相符合。个人认为,既然这种情况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为什么又要认定为共有呢?这种情况从法理上讲,应当属于单独的债权债务关系。

 

为了引起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新的混乱,我的立法意见,希望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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