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新政——NRA帐户简介,如何开立NRA账户及办理流程
(2011-02-22 08: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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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银行业务 |
外管新政——NRA帐户简介,如何开立NRA账户及办理流程
一、NRA账户简介:
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其中外向型的中资企业是该项业务的最大受益者。
"NRA" 帐户也可能指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为了区别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帐户,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帐户也称"RMB NRA"帐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9月29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二、如何开立NRA账户?开立NRA账户的流程?开立NRA账户需要那些资料?
(一)以下资料也应作为开户资料留底(银行准备):
1.各行在外汇管理局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取得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银行留存联;
2.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中打印的开户主体基本信息。(上述资料办理完后在银行打印)
(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时,还应提供以下开户资料,并核实复印留底。(客户准备)
1. 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等)正本。如为副本或影印本,应由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等认证;
2. 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正本。如为影印本,应由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等认证;
3. 除境外同业账户外,其他账户开立须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公司内部其他有权机构同意开户的决定。
4、如非由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办理开户手续的,还需提供经办人的法人授权书或指定签字人转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银行标准格式的《账户使用协议书》需要法人代表或指定授权人签字,盖公司公章。
6、建设银行标准格式的开户申请表
7、办理开户的介绍信(建设银行参考格式)
8、公证处对公司的成立证明文件、《公司章程》、法人签字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实收资本等文件进行公证。(外文和中文翻译)
9、领取印鉴片的《情况说明》需要盖章,领取的印鉴片上预留印鉴和公章。
注: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并且核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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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外管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汇发【2009】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所称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四、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外汇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并自行对境外机构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区别,以使与该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该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境内银行应当完成前款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内部系统调整以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注NRA等工作。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等外汇账户,不适用本款规定。
五、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境内银行完成NRA标注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向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的,汇款银行应在汇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使收款银行判断该项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的,除按规定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外,还应向汇款银行提供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汇款银行如因提供的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明确该外汇账户性质,应当向收款银行书面征询该外汇账户性质,收款银行应当书面回复确认。
六、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
七、 通过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发生的资金收支,以及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变动,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八、 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九、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以其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十、 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十一、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离岸账户、该离岸账户和境内之间的外汇收支,严格按照《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包括标注NRA等。
十三、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但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的规定除外,其具体实施时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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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成都一支行国际业务部,028-8626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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