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违法拆迁诉讼律师代理湖南省永州确认厂房违法拆迁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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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女士在湖南永州某县的竹木加工园租赁厂房,经营一家环保炭厂。后来县政府下发通知,成立竹木产业科技园项目建设指挥部,对竹木加工园进行整体搬迁。廖女士认为对自己的环保炭厂补偿不合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项目建设指挥部即组织人员将部分厂房拆除。无奈之下,廖女士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强拆相关单位诉上法庭。近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环保炭厂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县政府辩称:本案与行政强制拆除没有关联,被拆除厂房属于林业开发公司所有,拆除系林业开发公司自己所为;本案实属合同纠纷,因环保炭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已被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协议、腾退厂房、搬出园区;原告诉被告县政府强拆于法无据;如果原告认为拆除侵权,可以对林业开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林业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声称:是本公司对涉案厂房进行了拆除,我们拆除的厂房是自己的,没有拆除环保炭厂自建的厂房。
被告县政府试图以环保炭厂与林业开发公司的民事合同纠纷掩盖强拆事实。此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成为庭审辩论重点。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原告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廖女士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文书尚未下发,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厂房租赁协议尚未解除,环保炭厂与强拆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环保炭厂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项目建设指挥部实施的行为,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林业开发公司自称,是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这与《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工作安排不符,与证人证言、拆除现场照片、光盘反映内容不符,不应采信。
第三,强拆行为违法。项目只出台了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没有下发征地拆迁决定,没有遵循强制执行法定程序,就实施了强拆行为,于法无据,其强拆行为违法。
最终,法庭没有采信林业开发公司拆除厂房的陈述,而是采纳冠领律师意见,判决:被告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