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周旭亮律师
周旭亮律师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1,519
  • 关注人气:914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冠领主任律师周旭亮代理四川阆中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胜诉

(2020-07-01 17:43:14)
标签:

周旭亮

周旭亮律师

  王某在四川阆中某区的国有土地上有一处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因阆中市某段道路建设需要,王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标准和评估程序存在问题,双方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后来阆中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某认为该决定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周律师详细研究案情后,决定从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主体资格上着手,请求法庭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庭审中,周律师指出:

  1.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被告选定的评估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公司公章,但本案中,估价报告却是以分公司名义作出,加盖的也是分公司公章,故鉴定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2.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应先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再作出评估报告。而本案中,评估公司未对原告的房屋作出初步评估结果,就直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被告根据上述两份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如下:

  1. 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 责令被告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案判决书:

冠领主任律师周旭亮代理四川阆中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胜诉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