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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预征收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

(2020-04-22 15: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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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

冠领律师事务所

  预征收并非正式征收,仅仅是指一种征收的可能,并不是所有的预征收都会进入征收阶段,其签订的协议也只有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才会生效,才开启正式征收的大门。

  因此,签订预征收协议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未知性,很难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那么,签订预征收协议到底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http://m.guanlingls.com/uploads/200330/1-200330143441c9.jpg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风险一:权利救济受到限制。

  由于正式的征收决定还没作出,协议就签订了。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当别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可以进行复议、诉讼,还可以对征收补偿决定复议、诉讼;但对被征收人而言,预签协议一旦发生效力,补偿款项一旦到位,接下来就是限期腾房、司法强拆。签订预征收协议在权利救济上明显存在限制。

  风险二:协议履行风险。

  不管规定的预征收协议生效的比例标准是80%还是85%,协议生效后首先面临的就是安置过渡问题,房屋腾空被推倒,就得给安置过渡费。其次是履行协议内容,85%以上比例同意签订预签协议,也就意味着85%以上的被征收人需要限期补偿安置。人数多、资金量大,能否及时履行,能否及时供给过渡费都是后续面临的问题。

http://m.guanlingls.com/uploads/200330/1-200330143424W5.jpg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风险三: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以北京为例,根据京建发〔2013〕450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 6个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旧城改造的意见中,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作为被征收人,签完协议后的希望就是能够尽快拿到补偿款和安置房。纵观北京所有的征收预签协议项目,都是规定在预签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被要求签订预征收协议时,一定要对协议内容保持警惕,一旦发现其与自身意愿不符,千万不能签约,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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