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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强制决定前未催告拆违决定被撤销

(2020-04-21 15: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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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

冠领律师事务所

  2018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巡查,发现位于该街道某村养护地处有一石料加工厂及附属设施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经调查发现该建筑系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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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请联系删除

  该街道办事处在6月8日向杭州某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发出工作联系函,请求确认该处建筑是否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及属于何处规划范围。6月14日,规划国土建设局复函回复确认该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过规划许可证手续。

  在此基础上,2018年6月19日,该街道办事处向该建材公司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内容为:你单位位于某村养护地砖房294平方米、钢棚595平方米,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对你单位该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并复耕,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该《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收到该拆违决定书后,张某认为,在浙江省杭州市某街道从事建材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自己公司是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的,故对该街道办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表示不服。

  随后,该建材公司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帮自己解决困局,冠领律师事务所王咸刚律师、林丽丽实习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此案。两位律师认为,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拆除决定书》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违法点。于是,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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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过程中,该街道办辩称,案涉建筑在建造时及后来均未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其违法行为具有延续性,应属于违法建筑;收到规划国土建设局的复函后,才向原告发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原告,且根据相关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所以,认为自己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而我方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陈述权和申辩权。

  同时,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进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而该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其行为显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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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位律师的观点明确、证据充分。最终,法院予以采纳,判决撤销杭州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19日对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那么,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是相关部门有权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也要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要告知我们的公民、组织或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在维权过程中,如果不确定或者不清楚对方的行为是否违法,建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全面分析和把控,毕竟行政案件中每一个环节和最终结果环环相扣,影响着我们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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