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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案件也可能以“细节”制胜

(2020-04-05 11: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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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

冠领律师事务所

  2008年3月1日,李某与山东省某市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十九间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38年3月1日,用于发展养殖业以及餐饮业经营管理,2018年12月24日,山东省某市管理局向李某下达《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李某租赁的建筑物违法,让李某自行清除。李某认为自己所租赁的房屋并不违法,所以并未自行清除。2019年3月20日,山东省某市指挥部责令李某限期拆除,逾期不清除的则强制拆除。2019年4月23日,指挥部向李某出示了《代履行决定书》,并且直接对李某的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李某不服,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玲玉、实习律师曹焱,委托二位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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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若有侵权联系删除

  二位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便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当中。律师认为,山东省某指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山东省某市指挥部在作出代履行决定前应当依法作出要求李某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李某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指挥部可以代为履行。本案中,指挥部依据山东省某市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李某作出清障催告。经清障催告,原告未履行的情况下,指挥部作出代履行决定,并进行了强制拆除。指挥部在作出代履行决定前未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要求李某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并且直接拆除,其程序违法。

  二位律师将证据提交法庭,最终法庭判决李某胜诉。在征拆案件中,程序的错误是胜诉的关键点,如果您不清楚征拆案件中各个环节的程序是怎样的,或者没有对此种案件的处理经验,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来为您详细分析,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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