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协议签署后可“重新来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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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在拆迁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文书之一,一经签订,房屋拆迁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但是有很多被拆迁人在签署完毕后就反悔了,想寻求律师的帮助,重新签订补偿协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已经签署协议后,是否可以“重新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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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内容不公平不合理,那也需要看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推翻已签订的拆迁协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征收行为被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合法征收,如果政府征收存在实体或程序违法的情形,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的补偿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以上几种情形下,可通过诉讼途径将拆迁补偿协议撤销或确认无效,重新签订。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相关的案件细节则需要律师深入了解后才能确定是否有“重新来过”的可能性。
大部分情况下,一旦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安置补偿协议》这种性质的文书,即代表当事人已经同意相关部门的征拆补偿标准,所以在签署之前,一定要咨询专业征拆律师,若拆迁补偿显失公平,则不要签署补偿协议,因为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以后,推翻的难度是很大的,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并且被拆迁人搜集的证据是否齐全对案件也起着决定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