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四种问题的拆迁协议不可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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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方与征收方确定了拆迁补偿,接下来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将双方的权力、义务在法律层面确定下来。但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示您,有这四种问题的拆迁协议不可签,否则后续可能会产生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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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主体是模糊的
在实践中,村委会、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经常承担了大量的拆迁工作,甚至以其为主体和被征收方签署补偿协议。他们全都具备拆迁的实施主体资格吗?不是的!
拆迁的实时主体资格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像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很多情况下是不具备资格的,如果盖章是村委会,那么你一定要考虑清楚,如果后续补偿协议内容的履行顺利还好,一旦履行不顺利,你后续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如果你实在不懂怎样的主体具备资格,就咨询一下征地拆迁律师。
二、协议内容不明确的
在签署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不能马虎大意,更不能签署概括的协议。协议内容应该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明确呢?
其实就是一定要看清,协议里面约定的内容是什么!比如说采取怎样的补偿方式,是采取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置换?如果是采取产权置换那么置换的房屋的地理位置在什么地方、房屋的面积有多大都要清晰明了。如果是货币补偿,那么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在多长时间内支付完毕都是需要明确约定的。而对于过渡费、搬迁费等也是要约定清楚的。
总结协议的主要条款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第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要明确约定;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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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责任不明确的
在签署协议的时候,要看清楚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对被征收方的违约责任非常苛刻,但是对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基本不提,那么你就得谨慎对待。违约责任的不平等,很大程度上是为自己的违约做准备。
四、空白协议
虽然说,补偿协议需要在双方协商、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署。在遇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但是在实践中,签署人的证明责任是非常严格的,如果举证不能,那么败诉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所以大家要做的是防范于未然,而不是亡羊补牢,不论对方如何口头承诺会给予你多诱惑的补偿条件。空白协议都一定不能签署。因为口头承诺基本不具备法律效力,至少你很难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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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协议签好后,原件留存一份。补偿协议签署后,被征收人是有权利获得其中一份补偿协议的,也就是一般双方各持一份。如果征收方表示两份都要上交,那么你就得小心了,防止你后续维权证据缺失,难度增大,至少进行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