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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一般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2019-12-24 18:44:55)

实践中一些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便擅自变更了双方约定的借款用途,此时保证人能否主张免除其保证责任?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篇案例对此问题进行解读,以供大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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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7日,某建材公司与张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某建材公司出借400万元借款,富达公司、博特公司、富宏公司为保证人。

2012年12月17日,闵某与某建材公司签订《民间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闵某向某建材公司(借款人)出借400万元借款,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保证人为博特公司、富达公司、亿丰公司、富宏公司、付峰、付瑞、付松、陈伟、宋忠森。同日,某建材公司将该400万元借款汇回张某配偶陈某的账户,偿还张某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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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2

2014年,闵某向德州市中院起诉,主张博特公司、富达公司、亿丰公司、富宏公司、付峰、付瑞、付松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理,德州市中院判决博特公司、富达公司、亿丰公司、富宏公司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15年,富宏公司向山东省高院上诉,主张借贷双方恶意串通,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富宏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山东省高院对富宏公司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富宏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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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借款合同上载明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某建材公司却将其用于偿还其所欠他人借款,违反了借款用途之约定。但如何使用借款系某建材公司自主利用资金的行为,出借人并无审查监管的义务,而保证人自当承担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的风险。

本案借款双方并未对变更借款用途协商,因此也不属于出借人闵某与借款人某建材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富宏公司的利益的情形,所以巨峰建材公司改变借款用途,不能免除担保人富宏公司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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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增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对于此种情况下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结合司法实践,冠领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种情形:

一、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出借人将借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后,借款人即有权自行支配,出借人对借款人如何使用资金并无监管义务,在出借人未对借款用途变更参与协商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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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保证人同意,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用途或者有证据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有变更借款用途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出借人保证将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若因第三人未尽监督义务造成借款损失的,应当对损失的借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在不同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因此为了维护自身正当的法律权益,保证人在作出保证承诺之前应当严谨审慎地审查合同条款,尽可能为保护自身利益设置合理的规避风险措施。


编辑:冯昱
运营: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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