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入赘婿、新生儿、死亡人员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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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时,有些地方村委以村规为由,否定出嫁女、入赘婿、新生儿等特殊人群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那么,这些特殊人群到底有没有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对于出嫁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因此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对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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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村规民约效力的发生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而其关于入赘男子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权的规定,恰恰违反了《宪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因此,入赘女婿婚后将户口迁到女方村中生活,也与其他村民一样,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3、对于新生儿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灭于死亡,新生儿从出生开始就是该村的一份子,就应与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待遇,在分配时婴儿已出生就应该分给。
而村民在分配时已死亡,民事权利也随之灭失,其家属要求死亡人员继续享有民事权利和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规定,不应分给征地款;但如果死亡时间是在将其列为征地补偿安置对象之后,就应该享有分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所得收益由继承人继承。
因此,新生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要区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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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和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这些“回迁”人员既没有退休养老金,也不享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低保”和“社保”,其基本生活没有保障。而依据《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他们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他们的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
因此,对于“回迁”居住且户口迁回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原所在村收回的人员,应当给予分配征地补偿款。
综上所述,出嫁女、入赘婿、新生儿等特殊人群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在法律上已有界定,如果您对其他特殊人群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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