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最高38万一亩

2019年10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该标准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作为《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的最新征地补偿标准,《通知》中包含有许多值得关注的亮点。
下面是北京冠领律所针对该《通知》帮大家做的整理和解读,希望对湖北省广大被征收人有所帮助。
1、取消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以土地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征地补偿款规定在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中,这一做法是将农民生产的预期收益作为补偿的依据,有其合理性。
但是弊端在于,在一些城市化进程快的地区,土地的价值也在节节攀升,地方政府以土地耕种的原始价值从农民手中征收土地,转手又以极高的价格出让给开发商,非但城市发展的福利没有惠及当地老百姓,老百姓在当地的生活成本反而越来越高。
《通知》及时回应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有助于被征地老百姓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达到38万/亩。
为响应国家政策,反映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比于2014年的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通知》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普遍提升了2万上下/亩,区片综合地价最高的区域,武汉市中心城区级区片综合地价达到了38万/亩。
3、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就是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不负责统一安置,村民自行安置的情况下,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民本人。
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规定在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土地被全部征收,村委会建制也被撤销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也应全部支付给村民用于生产生活安置。
因此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朋友要熟悉相关规定,按照自己的情况主张合法权益。
4、在《通知》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此标准执行。
在《通知》的征地标准适用的溯及力上,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通知》实施前,已经获得征地批准,并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照此标准执行。
言下之意,也可以按照2014年的标准执行,地方政府拥有选择权。
第二种是在《通知》实施前,已经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此标准执行。
地方政府没有选择权,必须适用新的标准。
5、明确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针对国有农用地收回时的补偿,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没有明确规定,涉及农用地补偿的相关规定都以是集体土地为前提。
这就导致拥有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农民在主张土地被收回的补偿时没有依据可循,国有农用地收回跟集体土地征收在法律上确实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对国有农用地收回的补偿标准也存在很大的争议。
尤其是在有“千湖之省”美誉的湖北,国有湖泊、湿地被老百姓承包用于农业生产非常普遍,《通知》的发布给拥有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意义重大。
文章 | 马佳斌
排版 | 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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