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膜完整不是让校长们的“救命稻草”
杨 涛
海南万宁市公安局政委叶青5月14日晚通报“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最新进展:警方根据目前侦查掌握证据,两名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冯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已提请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新京报》5月15日)
这是个荒唐的时代,有人用处女膜来证实自己没有卖淫,也有人用他人的处女膜来证明自己没有强奸。万宁警方对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而不是以涉嫌强奸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一个主要理由就是4名女生处女膜完整的鉴定意见。到底是涉嫌猥亵儿童罪还是涉嫌强奸罪,抑或不涉嫌犯罪,正在考验检察机关客观公正性。
所谓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对这一罪名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才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强奸罪则是指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这一罪名量刑则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情节恶劣”的,则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如果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定为强奸罪,则处罚可能重得多。
因此,处女膜完整能否让犯罪嫌疑人逃脱强奸罪的指控,就成为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消息称
“5名女生家长称,10日女儿做了首次检查后,5人均从法医或办案民警处获悉女儿处女膜破裂,不认可新结论”,我们姑且不说处女膜完整的真伪性,便是处女膜完整,也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不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奸淫幼女)有二个主要特征与强奸成年妇女不同,一是强奸幼女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跟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成立强奸;二是强奸幼女的既遂标准与强奸成年妇女的标准是不同的,强奸妇女一般认为“插入说”,要插入才算是既遂,而强奸幼女则是“接触说”,只要接触了就算是既遂。因此,两名犯罪嫌疑人只要是接触了幼女性器官,并不要损坏处女膜,那也涉嫌强奸(幼女)罪,处女膜并不能救两名犯罪嫌疑人。
另外一个问题是,强奸(幼女)罪,也有犯罪未遂与中止,如果由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原因无法发生性关系,或者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没有发生性关系,那就是强奸(幼女)罪的犯罪未遂;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在准备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由于害怕主动停止了自己的行为,那就是强奸(幼女)罪的犯罪中止。在这两种情况之下,处女膜也会保持完整,但并不表明,这两名犯罪嫌疑人不涉嫌强奸罪。
很显然,处女膜完整并不是是否涉嫌强奸罪的关键,检察机关应当不受公安机关对此案定性的影响,更不受“处女膜完整”的鉴定意见的影响,要全面地审查证据,必要时要亲自调查证据,准确地对本案进行定性,给受害者家属以及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交待。当然,问题的另一面是,检察机关也不应当受到舆论的干扰,先入为主,为迎合公众而曲解法律,而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准确定性,但是,如果检察机关的定性与公众认识有差距,则应当及时回应,用事实和法律让公众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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