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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江之子再涉案拷问对“少年犯”的帮教

(2013-02-25 14:32:34)

李双江之子再涉案拷问对“少年犯”的帮教

     杨 涛

 

 

2月23日,据知情人士称,涉嫌轮奸案的李双江之子李某等五人中,年龄最大的生于1989年,其余4人都是90后,但均已超过16岁。另据一知情人士表示,李某在因寻衅滋事被收容教养期间表现良好。(《新京报》2月24日)

上一次李双江之子引发公众瞩目,是在2011年因为驾驶一辆无照宝马车和他人在北京海淀西山华府小区门前殴打一对夫妇,他因此被收容教养一年(当年他15岁)。有媒体称,此次涉案的其他4人中,有一人是他的劳教的“狱友”,不过,这消息后来被称为“谣言”,不仅如此,有知情人士称在被收容教养期间表现很好,“他完全能够遵守劳教所的所规纪律,服从警官管理,见警官首先立正并大声喊报告,并不像案发时那样跋扈。”

 但是,即便知情人士所说属实,并不证明对李双江之子的收容教养是成功的,而恰恰是失败的一个最典型例证。他被收教一年出来,旋即犯下比打人更重得多的罪行---轮奸,这事说明,收教无助于对改造一个“少年犯”的行为真正进行矫正,收教可以让“少年犯”学会服从管教他的警官,但这只是一个阳奉阴违的讨好,却并不能改造他的“心灵”。

  收容教养对于李双江之子这个未成年人而言至少是失败的,但是,其实各种监禁措施对于未来年人的改造也是无益甚至是有害的。虽然我们并不清楚李双江之子在收容教养期间,是否与其他狱友交换过犯罪经验,探讨过实施犯罪的手段与方法,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收容教养场所还是看守所、监狱这些监禁违法犯罪人员的地方,是一个巨大的大染缸,如此教育改造不到位,不但不能将违法犯罪人员改造好,反而使得他们交叉感染,勾结成伙,加深犯罪习性。对于处于青春叛逆期的青少年尤其如此,他们可塑性很强,一旦处于一个与违法犯罪分子成天为伍的环境,更多可能接受负面的影响,这已经为众多实例验证。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同意知名评论人五岳散人的观点,“可以反思一下青少年收容教养制度,把轻罪的不良少年的处罚替换成其他方式,比如说义工、心理辅导、支教等活动,多接触好人、脱离一段时间那个生活圈子,可能比这种把坏孩子关在一起,最后出来都十项全能、一批损友要好得多。”其实,需要反思不仅是收容教养制度,还有拘留、逮捕制度,对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看守所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制度等等。

目前,我们国家的一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例如去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提出“少捕、慎捕”的要求,对未成年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等。但是,在现实层面上,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步履维艰。在观念上,公众仍然习惯于对涉罪未成年人还是希望能尽量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和接受监禁的刑罚,如果没有关押人就认为是“放虎归山”;而在现实层面,我们的社区矫正、义务劳动和社区帮教等措施不成熟、不完善,往往流于形式,将未成年犯罪人放于社会同样不能起到改造作用,甚至还会再次祸害社会,有关部门又不得不多依赖于监禁等手段。

李双江之子再次涉案之事,性质固然很恶劣,但是,请公众在反思“星二代”在爹罩着去战斗的同时,也要考虑一下对未成年人改造与帮教失败的原因,反思如何健全对未成年涉案人的改造和帮教体制,毕竟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李双江之子涉案有家庭、社会等复杂原因,其罪难恕,其情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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