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公安局捍卫赵登用名誉权也是为公共利益而战
杨 涛
北京律师兰和9月2日宣布,受云南巧家爆炸案被害人赵登用家人委托,将于9月3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巧家县公安局就侵犯赵登用名誉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提起诉讼的原告包括赵登用的父母、妻子及刚满一岁的儿子,被列为被告的是巧家县公安局,其法定代表人就是案发后“以前程担保”爆炸系赵登用所为的局长杨朝邦。(《京华时报》9月3日)
当初,巧家县公安局局长杨朝邦信誓旦旦地“以前程担保”
赵登用就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当真相水落石出之后,他至今也没有给赵登用的家人一个说法。当初他言之凿凿地将赵登用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他就没有想到会给赵登用家人造成严重伤害吗?所以,我是支持赵登用家人起诉巧家县公安局名誉侵权,而且,这一起诉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这种不负责任的言论对于赵登用家人造成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中国人历来注重身后的名声,一个好的名声不仅符合死者生前的愿望,而且更关乎死者的亲属的切身利益。而杨朝邦是巧家县公安局局长,代表着公权力说话,他说出赵登用就是犯罪嫌疑人,人们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自然也就相信。而赵登用的家人在赵登用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88天里,的确无时不刻承受了他人的冷眼,让他们无法在乡村做人。因此,杨朝邦和巧家县公安局必须为他所说的不负责的话语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换一句话说,通常意义上讲,生者才是公民,死者并不具有公民资格,因此一般生者才具有名誉权,法律通常保护生者的名誉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侵犯死者的名誉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因为,损害了死者的名誉,必然会损害死者的亲属的名誉,让他们的现实利益受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
不仅相关司法解释维护死者的名誉权,维护死者的名誉权也有现实的诉讼案例可循。在天津已故艺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陈秀琴诉小说《荷花女》作者魏锡林和《今晚报》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吉文贞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海灯法师的弟子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中,最高法院指出:“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司法解释和案例表明,一,死者具有名誉权,死者的名誉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死者名誉受到损害,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因此,赵登用家人起诉巧家县公安局侵犯赵登用名誉权于法有据。
赵登用家人起诉巧家县公安局名誉侵权,不仅可以法律武器来保护赵登用的名誉,自己受到牵连,更重要是通过此举可以告诫包括杨朝邦在内的众多官员,在说话、发布新闻时,特别涉及公民权利和名誉方面事情时,要特别谨慎小心,不要因为急于追求政绩,信口开河损害公民的名誉。从这个意义上讲,赵登用家人的起诉,不仅是为他们自己而战,更是为公共利益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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