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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排行榜”合理不合法

(2012-08-20 17: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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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乞讨排行榜”合理不合法

 

                                杨 

上海轨交警方近日在网上发布乞讨排行榜,其中排名第一的何姓乞丐4年被抓了309次,至今仍在地铁线内乞讨。轨交警方此举引起争议。有人认为乞丐盘踞地铁钱,确实影响容市和市民的安全出行;也有人称,穷人行乞系生活所迫,何必跟他们为难。(《楚天金报》8月19日)

有关“乞讨排行榜”,任何人都可以站在道德的高地,认为警方缺乏怜悯之心,对警方的行为进行指责,这种指责站在乞讨者的角度也许是成立的。但是,如果站在那些天天坐地铁,经受过一些不良乞丐骚扰的人来讲,这样的指责有些站着说话腰不疼,他们或许是欢迎“乞讨排行榜”的。所以,分析这一事情,不要光站在道德角度,应当更多从人的权利,从法律层面分析,恐怕才能厘定是非。

       先要分清的第一个问题是,上海轨交警方能不能抓在地铁线内乞讨者?根据2002年颁布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乞讨、躺卧”。这一规定与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些不一样,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是禁止“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和“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并没有在地铁上禁止乞讨。但是,鉴于地铁是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上海人大通过地方性法规禁止乞讨,似乎并不为过。不过,尽管存在争议,在法律和法规没有修改以前,上海轨交警方将乞讨者驱逐地铁内的乞讨者,并“试点微信举报轨交行乞,承诺收到微信5分钟内,民警会赶到相应车厢”的制度都是有依据的,以警方在地铁内打驱逐乞讨者是为难穷人而指责警方是不成立的。

      但是,正如真理多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误一样,上海轨交警方可以禁止地铁内乞讨,但是却无权发布“乞讨排行榜”。因为,在现代社会,公权力行使权力是“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地铁内行乞的,由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也只是处拘留与警告。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都没有授权警方有发布“乞讨排行榜”的权力,警方就没有权力发布“乞讨排行榜”。何况,“乞讨排行榜”涉及乞讨者隐私权等,即使要剥夺也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

       不过,从情理上讲,警方发布“乞讨排行榜”,如果公布是不听劝阻多次进入地铁乞讨,特别是那些“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和“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乞讨者,似乎也不为过。我们讲权利,不能光讲乞讨者的权利,也要讲其他人的权利,正如西方法谚言:“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如果那些经常强讨强要、反复滋扰他人的乞讨者,经过治安处罚屡教不改或者因为身体原因无法进行处罚,那么通过发布“乞讨排行榜”,提醒人们注意这些恶意乞讨者,也让他们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收敛自身行为,维护他人的权利,何乐而不为呢?这道理,跟法院发布“被执行人黑名单”、检察机关发布“行贿人黑名单”一样。但是,发布“乞讨排行榜”的前提是,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即便这些乞讨者行为如何过火,公权力还是要恪守自身的边界,不能越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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