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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介入镇坪孕妇被引产事件

(2012-06-15 1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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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检察机关应介入镇坪孕妇被引产事件

                            杨  

 

6月4日凌晨3时许,陕西省镇坪县曾家镇渔坪村三组村妇冯建梅,在镇政府干部的强制要求下,被迫引产了已经七个月的女婴。面对记者时,冯建梅痛哭流涕说:“我不是自愿的,是他们几个人按着我的手,让我签字的!”(《华商报》6月14日)

     这一说法与之前陕西镇坪县曾家镇官方说法很不相同,此前官方说法是,“6月2日对该镇渔坪村三组村民邓吉元之妻冯建梅依法实施了终止政策外二胎妊娠术。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冯建梅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于6月2日15时40分左右在陕西省镇坪县医院接受了终止妊娠术。”但是,现在冯建梅一方不但说不是自愿,而且,镇里简直就是为了钱而强行绑架“说要么交4万块钱,要么得强行引产,家里拿不出来这么多钱,他们就强行将儿媳拉走”。

    如果任由受害孕妇一方与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在媒体上打口水官司,这事恐怕也许就是“罗生门”,对于事情真相的澄清和问题的最终处理并不利。当然,听说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准备派出工作组来调查了,但我对此不抱多大的希望,一来爷爷调查孙子,这事总感觉不对劲,二来,这事恐怕已经涉嫌犯罪,超出了行政机关内部调查的范围了。

        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对超生的家庭“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并没有赋予政府工作人员强制引产的权力。同时,根据临床的经验,妊娠3个月后,胎儿已渐渐成形,骨骼慢慢变硬,这时做引产不仅手术相对困难,容易引起产道损伤、子宫破裂以及一些妇科疾病,越到后期,这种危害性越大。大月份胎儿引产,是对孕妇生命健康权利的极大损害。甚至,由于大月份胎儿的基本生命体征都已经形成,这个时候的早产儿有成活的可能,还可能涉及到对生命的扼杀。在许多国家,大月份胎儿引产是被禁止的,例如在美国,2003年11月5日,布什签署了《禁止晚期堕胎法案》,法案禁止对第二(13—28周)和第三个阶段(28周后)的胎儿实施流产。我们国家也是禁止大月份胎儿引产,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发表声明称“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切实维护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曾家镇政府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

     而涉嫌犯罪的调查,由检察机关来介入更为妥当,因为检察机关是侦查国家机关工作渎职犯罪的法定侦查机关,其次,检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调查更具独立性,调查结论更有公信力。

      一组来自网络上的数据表明,过去30年来,先后因计生执法造成的流产、引产2亿多例,拆除房屋4000万间,没收宰杀耕牛近3000万头,近两亿妇女被强制进行切割卵巢手术,内有1亿妇女留有手术造成的后遗症,而这一数据中有近2000万为未婚妇女。可以说,在计生工作违法事件惊人之多,是民怨高发领域,然而,由于计生工作的敏感性,进入刑事调查的则微乎其微。因此,检察机关介入镇坪孕妇被引产事件,并不完全在于解决个案问题,而是应当以实际行动表明,在计生工作中可以随意违法,而违法又可以豁免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计生工作也必须依据法律,必须保障人权,否则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要通过检察机关介入,通过查处违法犯罪,来倒逼计生干部遵纪守法。

     “镇坪孕妇被引产事件”,一方面,我希望媒体和舆论深入讨论,以此来重新审视我们实行了三十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力求让这一政策在公共舆论层面得到充分讨论,进而在立法层面上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我希望通过司法机关高调介入,对计生工作中违法犯罪现象集中查处,警示那些违法的官员与工作人员,让计生工作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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