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老师25元,凸显地方政府劳动违法
(2012-06-11 17: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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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老师25元,凸显地方政府劳动违法
杨 涛
近日,网曝贵州纳雍县代课教师每月工资25元。6月5日,纳雍县政府表示,截止2012年2月,全县尚有代课人员344人,纳雍县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代课老师,按每月1000元的待遇进行发放,并根据政策规定由县财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中国新闻网6月6日)
纳雍县代课教师每月工资25元固然反映了代课教师的命运和尴尬处境,他们工作辛苦,干活最累,而待遇却远低于正式教师,并且往往转正无望。他们是社会尤其是边远山区的中坚力量,却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就连舍身救学生的“最美女教师”张丽莉也是一名代课老师、临时工。但是,更重要的却是,它反映了当地政府劳动违法的普遍现状,以及包括代课教师在内的帮助地方政府打工的公民维权难的困境。
按道理讲,代课教师帮助学校上课,他们就是替教育行政部门“打工”,替地方政府“打工”,因为学校是国家的事业单位。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地方政府理应与代课教师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合同法》。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2011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纳雍县执行的是二类标准,为每月830元。这也就是说,纳雍县的代课老师每月至少也应拿上830元钱的工资,但他们实际却是领取25元。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须帮助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纳雍县的代课教师根本就没有任何社会保险。从这二项来说,当地政府不仅仅是亏待代课教师的问题,而且完全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即使纳雍县当地政府将代课教师的标准提高到按每月1000元,并根据政策规定由县财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也是没有完全执行法律。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须补足其差额部分,但是,纳雍县政府根本就没有谈到补足以往出现的差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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