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供辩护词入判决书”莫不是法官的“曲笔”?
杨 涛
这是一份并不常见的判决书:8页的判决书,用了一页多篇幅记述了被告人遭逼供、诱供,从而作出有罪供述的自我辩护。法院根据3名行贿人的证言和相关书证,结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这是发生在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的事情。(《中国青年报》2月20日)
我不得不说的是,在许多法院明知被告人辩解受到刑讯逼供仍然视若无睹,在判决书觅不见“刑讯逼供”的影子之时,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居然将被告人遭逼供、诱供的辩护词写入判决书,还用了一页多的篇幅,我不得不说他们还是比较“诚实”,某种程度上讲,我甚至说这还体现了司法进步的一面。
但硬币的另一面是,法院写归写,判归判,法院一审仍然判决被告人金长江有期徒刑10年。当然,并不是被告人声称被刑讯逼供了,就一定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更不等于被告人可以不用判决刑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但是,法庭并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直接对被告人的辩解进行了否定,这如何能真正查明事实,如何能保证被告人所称受到逼供不是真的呢?
更重要的是,法院既然认定被告人的逼供辩解不成立,控方的证据成立,那么,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就必须在判决书中详细列明双方的证据,并综合分析,进行说理。但是,一审判决书中,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就金长江所说的遭受逼供、诱供为何不成立作出任何回应。这不但违反了判决书必须说理的要求,更难以让人相信这样作出的判决是中立和公正的。
既列明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辩解,却对辩解熟视无睹,不进行说理径直下判,这种矛盾同存于一份判决书,真是旷世奇闻。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别人,与一些网民怀疑法院是不是故意与检察机关串通一气,不敢查明真相,或者顶不住压力甚至是自身徇私枉法不敢公正审判相反的是,我倒想问问:法官是不是故意用这种矛盾的方式和“春秋手法”,用曲笔向世人示弱,以争取上级法院的改判或者舆论的支持?
众所周知,如今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地方党政所控制,法官生活在别人的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有些案子,或许已经经过“三长会议”决定,或者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官个人甚至法院也无法独立按照自身的意志来审判。于是,一方面是来自各方面的重重压力,要求他们按照上面的意志审判;另一方面是法律、良心要求他们保持公正.那么,在一些案件中,他们只好用矛盾的方式来隐讳地表达出他们的意思。他们在判决书中写出被告人的意见,但在判决结果遵循上面的意思。这样矛盾的东西,一方面很容易为上级法院所看穿,从而进行改判;另一方面,这种矛盾也容易为舆论所发现而进行非议,在舆论的压力下,案件可能走向公正。法官的这种生存艺术,是否也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这一份判决书中也得到体现,要不我们怎么也无法理解将被告人刑讯逼供辩解大幅写入判决书,却毫不说理照样重判,这到底是怎么了?
在“依法治国”的方针已经提出十多年的今天,我真不愿意看到法官随意视程序为无物,不说理就径直下判的现象发生,我愿意相信这种矛盾是法官的一种“曲笔”,目的是向上级和舆论求助。不过,无论如何,上级法院不能再让这种矛盾现象再继续下去,必须给我们一个公正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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