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死缓,被害人亲属怎不知情
杨 涛
云南省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是个三面环山的村庄春节前夕,一个消息在村子里不胫而走——一个10年就听说被判死刑的人,竟然还活着!这是一起鲜为人知的“死刑改缓刑”案件,
新德村村民代贤峰因去商店赊香烟被拒,猛刺年仅19岁的女店主徐文素30余刀,将她杀害。但是,除了改判,人们还有一事不明白,代贤峰案的判决书,被害人徐文素的家属为何一直没有看到?(《都市时报》2月2日)
云南法院是对杀人犯的“宽容”已经是世人皆知。比如说引发了舆论喧哗的李昌奎故意杀人案、赛锐杀人案,都由死刑改判为死缓(李案最终再审改判为死刑)。代贤峰案由死刑改判为死缓妥不妥当,这可以另当别论,但是,司法机关对被害人家属权利的漠视,却足以让人寒心,程序不能对被害人家属公正,实体公正何从谈起。
按照被害人父亲徐兴能的说法,他只是在女儿离世一年后听村里的人说,代贤峰被判了死刑。这个说法中间隐含着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多个司法机关相关办案人员的失职行为。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收到案子后,应于3日内告知受害人家属,询问是否聘请律师、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但是,被害人家属并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告之。不过,即使如此,只要其他机关有所作为,也不至于让被害人权利得到漠视,因为法律还规定,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要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能履行法定职责,被害人父亲徐兴能也不至于对判决情况一无所知。
然而,不该发生的奇迹终于发生了,三个机关居然同时失职,形成了一个“破窗效应”,最终让被害人家属权利严重受损。首先,在提起公诉时,由于他们没有得到相关知情,无法及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丧失了对罪犯的民事索赔权。其次,由于他们对于判决情况不知情,无法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也没有机会到二审庭审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导致一审死刑判决在二审改判为死缓。
不过,有关司法机关如此漠视被害人家属的奇迹的事情不止一二次了。在李昌奎案中,受害人家属王家崇也说:“整个审理判决过程没有通知我们受害人家属到场,直至今天(判决过后二个多月)判决文书都未送达我们手中。”被害人家属都无法参与到庭审中,无法主张自身的权利,那么,他们怎么可能对判决结果服气呢?李昌奎案也好,代贤峰案也罢,都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没有程序的正义,没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和知情,就不可能有真正公正的判决,更不可能让判决产生公信力。
近些年,我们司法一个倾向是,侧重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但是,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谈之甚少。被告人的权利当然要保障,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同样要得到保障,因为刑法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是犯罪嫌疑人“大宪章”也是所有被害人“大宪章”。正义不仅要实现,也要让被害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云南法院能否认真弥补过错,给被害人家属一个公正的交待,正考验着他们实现正义的勇气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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