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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药实名制:公权“道德审查”是徒劳的

(2011-12-29 17: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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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避孕药实名制:公权“道德审查”是徒劳的

               

 

这真是一个神奇的时代,买菜刀要实名已经够“雷人”了,但是,马上这一“雷人”新闻落伍了,因为买紧急避孕药也要实名制了。近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该局称,做出实名认证规定,是为了贯彻国家的要求,也是担心有人滥用紧急避孕药药品。(中国网12月28日)

 某些行政权力上管天、下管地,还要管中间,如今,居然管到公民的床上来了,我弱弱地问一句,如果紧急避孕药也要实名制,下一步是不是避孕套也要实名制,公民床上言欢也要实名制…….打住,再往下就进入“限级片”了。但是,问题在于,这种涉嫌“道德审查”的实名制,合法吗,管用吗,有必要吗?

  为了不陷入“党说话,还是替人民说话!?”诘问的困境,我还是准备拿法律来说话。任何“雷人规定”,总是要有个依据吧,要不你就有权作出这样的规定,要不你要有上级部门的授权。要求公民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这是一项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小小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肯定是没有这个权力,因为市场经济买卖自由,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要限制这样的民事权利,恐怕没有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立法是不行的。我也没有看到那个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和授权,就连福州药监局的上级作出的《福建省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也没有对对购买紧急避孕药作出实名规定,这就说明,他们也没有得到上级的授权。

   法律往往不能成为某些官员政绩的“绊脚石”,有时跟官员谈法律是苍白的,但好歹讲,你搞个“雷人”东西还能起到点作用,要有道理,这才让人无话可讲。据说,紧急避孕药实名制是防范“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但是,如果说中止妊娠药物跟“两非”还有些关系的话,这紧急避孕药恐怕与防范“两非”八竿子打不上吧,这避孕药是防止怀孕,跟中止妊娠有什么关系呢?看来,是不是要给药监局配个妇产科医生普及医学知识了?

   还有,网民说,这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我们的隐私权如何保护?这当然也是需要药监局来解释的问题。不过,药监局也说了,“他们也会加强在这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但我清楚的很,要靠行政部门的监管来保障隐私非常地不靠谱,大量的隐私甚至还是行政部门那里流出来的呢?何况,药监局那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哥们也很诚实,他承认,“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更主要的还是靠药店工作人员的自律。”所以,最好保护隐私的办法不是靠监管与自律,而是别让公民隐私登记出来被人知晓。

   这购买紧急避孕药实名制,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对防范违法起到作用,还兼有对隐私被侵犯的担忧,有关部门热衷于此,如果不是虔诚地信仰天主教---在那里,避孕和堕胎都被敌视,是亵神的表现,那么,我只能看作是对公民道德进行审查和满足窥私欲。通过紧急避孕药实名制,来看看那个公民进行婚外性行为,作出道德评判,或者看看夫妇性生活频率多少,判断他的体质与对性对需求。否则,我脑细胞贫乏的脑袋,实在想不出这玩意对人类还能作出什么有进步意义的贡献。

  但是,即便让有关部门不高兴,我也不得不指出的是,这紧急避孕药实名制迟早是要破产的。法律与禁令,并非越多越好,法律与禁令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与扩展人们自由为目的,以得到公民认同为能得以实施的保证,否则,我们老祖宗早就说过“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规避紧急避孕药实名制办法多的是---要不,地下市场横行,要不药店为招揽生意或者减少麻烦不登记,要不就是公民们搞假登记。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讲得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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