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北首富抱怨行贿判得比受贿还重”曝出的真问题
(2011-11-28 17: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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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北首富抱怨行贿判得比受贿还重”曝出的真问题
11月
朱思宜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要求改判,一个重要理由在于,“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他因为行贿被判处16年有期徒刑,但是,他行贿的对象之一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杨成勇,接受了他的20万元贿赂,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朱思宜的抱怨是有一定的道理。按照刑法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杨成勇收受朱思宜的贿赂达到20万元,并且帮助他谋取全国人大代表这样一个神圣职位,沾污了“人大代表”这一职位的名称,就算他有坦白、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也不至于才判处缓刑四年?
但朱思宜以杨成勇判处的轻为由而认为自己判的重,却并没有道理。刑法规定,个人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朱思宜代表宜达公司向韶钢第一物资公司原副经理阎蜀南及叶树养(韶关市原公安局局长)等人行贿共1693万元;自己个人向叶树养、杨成勇行贿共220万元。法院以行贿罪(判刑12年)及单位行贿罪(判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这个处罚是恰当的。
但从朱思宜的抱怨中揭示出的几个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首先,就是贪官的处罚普通偏轻渐成一种趋势,并且经过媒体多年的呼吁,这一情形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贪官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在体制内仍然有强大的博弈能力,造成对他们的刑事处罚普通比其他公民更轻。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38%增至2005年的66.48%。像一些贪官动辄就是贪污、受贿几个亿,仍然不会被判处死刑。在这种背景下,杨成勇受贿20万元被判处缓刑就不足为奇了。朱思宜的抱怨再次提醒我们,不要光看查处了多少贪官,更需要关注贪官是否接受了公正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