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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车撞死也要罚款于法无据

(2011-10-27 23: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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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被动车撞死也要罚款于法无据

杨 

 

10月23日日下午6时13分,广深线D7117次列车行至樟木头至布吉区间时,四名人员翻越铁路栅栏闯入线路,司机发现后紧急制动,但由于列车速度较高制动不及,当场撞死两人,撞伤一人,受伤人员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另一人目前正配合公安部门调查。铁路部门称,根据有关规定,此次被撞飞的四人将面临50-2000元的罚款。(《南方都市报》10月25日)

尽管四名人员中二死一伤,遭受了惨重的代价,但他们的行为仍然要受到谴责,甚至对于生者,恐怕还得追究相应的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因为,他们是擅自翻越铁路栅栏闯入线路,对于火车的行使造成了重大的安全隐患----当然,有关部门也应当查清铁路部门是否及时维修了栅栏,栅栏能否起到警示和阻拦作用等。但是,铁路部门称,对于死者也要进行罚款,这就值得商榷。

 我个人对死者进行罚款持反对态度。铁路部门对死者也要进行罚款的依据是《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的个人,可以处“警告及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种罚款从行政法意义上讲是一种行政处罚。一项行政处罚,包括了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客体、违法行为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有机结合成一个密不可分的统一体,缺失一个要素将不能构成行政处罚。现在,作为行政处罚客体的当事人都已经死亡了,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内容已经找不到承受点,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何能对死者进行罚款呢?

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以佐证,当事人已经死亡的,不能对其再进行处罚,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例如,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违法嫌疑人死亡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并且“ 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由此推理,铁路部门对于死者进行罚款也没有法律依据。

  而且,从行政处罚作用来讲,对于死者罚款也失去了意义。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目的是为了惩戒和教育当事人,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再对他进行罚款,也起不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了。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与赔偿款是两回事,如果死者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即便是死亡了也必须对他人进行赔偿,但以他的遗产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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