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交警选择性“失盲”凸显违法成为执法者“福利”

(2011-10-19 10:45:35)
标签:

杂谈

交警选择性“失盲”凸显违法成为执法者“福利”

杨涛

 

近日,有网友发帖爆料,安康市汉滨区多辆城管执法车从2007年至今,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都在上百次之多,其中最多的一辆车有637条违法记录。记者大概算了一笔账,仅这一辆车,需要缴纳的罚款就高达11万元以上。(中原网1018日)

 然而,令人奇怪的是,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负责人居然称,此前交警部门专门就执法车辆出现交通违法的问题探讨过,并对城管部门提供的城管督查及垃圾清运车辆的号牌与网友爆料的车牌进行比对,均未发现这些车牌。但是,这些违章车牌只要在“交通违法查询系统”上查询,就能很快查询到,而且车牌车主显示为汉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交警居然只是根据城管提供的车牌对比与网友爆料的车牌进行比对,认为这些车牌不是城管的车子,简单应付了事,这不是选择性“失盲”还是什么?

   因此,比追问城管执法车违章成风更重要的是,交警为什么会选择性“失盲”?诚然,我们知道,这些违章的车辆是城管的执法车,但一个显然的事实是,执法并不能成为车辆违章和违法的理由。对于一些执法和特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定了优先通行和不受标志限制行驶的权力。比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如果城管执法车违章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允许的范围,那交警就可以按照法律免于处罚;如果城管执法车违章不属于允许的范围,那交警就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处罚,绝对不能因为他们是执法车就放纵不管,甚至几年前的违章至今也不处罚。

  交警选择性“失盲”,恐怕是执法者将违法当作一种“福利”使然。如今的执法者,举凡公安、交警、工商、城管等执法部门,都将执法当作一种神圣的不得了的事情,一提到执法,什么违章、违法行为都可以忽略不计,在执法的旗子之下,违法便是小事一桩或者根本不是什么事情。所以,城管车子违章,但违章是为了执法,这是为公家的事情,交警对违章的执法车也就放过一马。其次,执法者手中大抵都有一块权力,城管执法违法时,交警放过一马,那么交警执法违法时,城管也放过一马,这样你好我好大家好。如果破坏了“潜规则”,那么你用你的执法权力惩罚我,我就用我的执法权力惩罚你。君不见,某地质监局车辆被交警认定为超速要进行罚款,质监局随即认定交警的测速仪不合格也要对交警罚款,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

  如此,违法在权力的相互交换之下,就成为执法者的一种“福利”。执法者之间相互宽容,利用权力一致对付普通公民,形成了所谓的“执法是违法的通行证,违法是公民的墓志铭”局面。如此,才会有多辆城管执法车违章,甚至是一辆车子就有637条违法记录,交警仍然查不到。

我们当然希望上级机关出面调查,查清这些城管执法车到底是否有违章,同时也要查查交警为何置多年的违章而不理,当然,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这次清查,要纠正“违法成为执法者福利”的“潜规则”,让权力置于阳光之下,置于民众监督之下,否则,这种“潜规则”盛行之下,最牛城管执法车的新闻并不会一、二次的清查而消失。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