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为何姗姗来迟
杨 涛
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听证会。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汽车“三包”作出了规定并征集公众意见。(《新京报》9月22日)
2011年3月15日,在青岛一建材灯具城门口,一名车主不满品牌商服务,将问题跑车当众砸毁。这类事件虽然比较极端而且比较少见,但事实中消费者与经销商有关汽车质量的纠纷却频繁发生,而且,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经常维权无门,用当众砸毁汽车的方式,是弱势者表达无奈的集中体现。然而,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对于汽车“三包”的规定却姗姗来迟,至今仍然停留在征求意见的阶段,让人不胜唏嘘。
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人想像中的汽车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三包”名单中就不能享受“三包”待遇的看法相反的是,汽车应当实行“三包”是消费者本来就享有的法律权利。《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这些法律规定明确或者隐含了对于所有商品,都应当实行“三包”,汽车属于商品,法律规定中没有专门排斥汽车,那么,汽车理应实行“三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委在1995年制定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一规定虽未将汽车列入其中,但这《规定》也明确提到“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这说明,并不能因为这一《规定》中没有提到汽车,就可以否定汽车必须实行“三包”。
然而,尽管法律规定很明确,现实的操作却往往不遵守法律逻辑,而是遵循一种扭曲权力逻辑,“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红头文件”。由于汽车必须实行“三包”并没有写入有关部委的规章和红头文件中,经销商、执法者甚至一些司法者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汽车不必实行“三包”,即便是主张要“三包”的人,也在翘首以盼有关部门的规章和红头文件出台。
偏偏有关部门对于这一问题暧昧不清。有消息说,早在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将当时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对外征集意见,这一《草案》中就含有汽车“三包”内容,但此后再无下文。期间曾屡屡传出不同版本的消息,但历时6年时间后,才又亮相。这幕后水有多深,我们并不清楚,难道是有强大的经销商在从中游说、有强大的汽车制造业主甚至包括央企在从中施压?如若不是,为何有关部门坐视消费者维权之难,坐视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架空,坐视一辆又一辆问题汽车被砸毁?
如今,国家质检总局准备就汽车“三包”问题举行听证会,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是一样好事,这有利于激活法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但在公开博弈的同时,我们更希望公平博弈,就是决策者要真正能吸纳民意,而不是将听证会演成一场“听证秀”。而且,即使汽车“三包”条款没有在国家质检总局通过,我也希望司法者、执法者能认真执行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也要勇敢进行诉讼,让汽车“三包”在现实中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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