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街道办,当向“小政府、大社会”前进
(2011-09-07 11: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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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取消街道办,当向“小政府、大社会”前进
近日,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副司长王金华说,中国城市的管理层次比较多,一个市就有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市、区里布置下来的任务,街道转手开个会,再布置给社区,街道起的只是个“二传手”的作用。王金华表示,“铜陵模式”如果最终评估效果好的话将会在全国推广,但街道办取消是一个趋势,“这是肯定的。”(《京华时报》9月5日)
1954年颁布的《街道办事处条例》在2009年由全国人大宣布废止,同时,全国人大又没有制定新的相关法律,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立法者对于街道办事处这样一个机构并不认可。而一些地方推行的取消街道办事处的改革,更是为取消街道办事处打下了伏笔。我赞同王金华的观点,从建设法治政府的角度,街道办取消应当成为一种趋势。
取消街道办事处,其实是符合2004年国务院提出的用十年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法治政府是一个有限政府、廉洁政府和高效政府、服务政府。取消街道办事处,将原先“全能政府”包办的事项交由社区和行业自治组织去处理,行政权力从公民自治事务中退出,符合有限政府的要求;取消街道办事处,减少行政层级,减少行政资源的消耗,特别是能防范腐败的发生,符合廉洁政府的要求;取消街道办事处,让公民办事减少审批环节, 提高办事效率,让政府工作人员更加务实为民众服务,符合高效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因此,从总体上看,取消街道办事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势所趋。
不过,在取消街道办事处朝建设法治政府方向前进之时,我们仍然必须审视各项改革措施是否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用法治政府的标准来衡量改革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在取消街道办事处后,要保持新组建的社区的自治性,新组建的社区的自治组织仍然必须保持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而不能成为另一个政府派出机构,成为“小街道办事处”;必须通过法律来明确社区自治组织承担政府委托管理事项和自治事务的界限和权能,在法律框架下,社区完成政府委托事务,同时政府不能侵犯其自治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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