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主持打假“私了”就是渎职
杨 涛
在职业药品打假人高敬德看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直是他坚实可靠的同盟军。杭州市药监局江干分局对于高敬德的假药举报,在历经两年、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却牵线让售假者与举报者私了,并加盖公章做见证。(《京华时报》8月29日)
2009年11月和12月,高敬德先后六次向药监部门举报神龙保健用品商店销售假药,这些假药国家药监局文件也列入整治范围,甚至,杭州药监部门自己也进行了查封。但是,高敬德历经两年等待来的结果居然是:要求与售假者“私了”。
有关这次“私了”,双方各执一词,高敬德指出,是药监部门通知他们甲乙双方一起,去药监局协商签订的,当时有药监局工作人员在场,签名后他们加盖了公章。但是,药监局却认为,他们是被“下套”,他们是应高敬德的要求,在他们“私了”的协议上盖了章,“当时我觉得不是很合适,也提出过疑问。这是两家的意见,我们就没有太多坚持。原来不盖章的,最后签完了,高敬德提出一定要我们(药监局)盖章。我们没想这么多。”
其实,对于“私了”到底是由谁提议,并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在于,高敬德举报神龙保健用品商店售假两年多时间,为何一直不见处罚。另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作为执法部门的药监局有无权力主持举报人与售假者进行“私了”?
答案是显而易见:没有权力。如果药监局主持高敬德与神龙保健用品商店就民事部分赔偿进行“私了”,这当然没有问题,售假者理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执法部门也可以从中调解。但问题上,药监局主持“私了”的协议包涵的内容却是“高敬德赔偿购买产品价格10倍的赔款计1200元;高敬德领取举报奖励4300元;高敬德放弃包括投诉举报、诉讼、行政复议、向媒体曝光等在内的各种形式就本案追究神龙保健品店和药监部门的责任。”这就意味着,不仅对高敬德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而且要求高敬德放弃对神龙保健品店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放弃对药监部门执法责任的监督,进而,实际上也隐含了要高敬德同意药监部门放弃对神龙保健品店售假的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
这就是典型的公权渎职。公民通过让渡权利组成政府,通过纳税养活政府工作人员,就是要求政府机关依照法律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对于违反法律,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执法部门有权力和有职责查处,他们既不能自己推卸责任放弃对案件的查处,也不能应被害人或者那一方的要求不履行职责,更不能主持“私了”。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私了”协议,不追究对方售假的责任,作为执法部门的药监局也不能就此放任不管,因为,售假这种违法行为,它更可能危害到公共利益,让其他人受害或者让其他人跟着效防售假。事实上,也许正是药监部门的渎职,造成了类似假药到处横行,记者在江干分局辖区暗访,多次买到类似假药。甚至在拥有药监局发放药品销售许可证的正规药房、有“安全模范药房”称号的正规药店,也发现多种类似违规产品。
新华社曾经报道,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山东某县质监局一位食品审查员说:“如果说之前曝出的上海出租车运营是‘钓鱼执法’,我们现在就变成了‘养鱼执法’,每天的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务。”不知杭州市药监局江干分局如此热心主持高敬德与售假者“私了”,是不是也是在搞“养鱼执法”,让这些售假者不断壮大,从而牟取非法利益呢?
不管怎么样,药监部门这种放任售假者不处罚,主持“私了”的行为已经是渎职、失职了。不仅上级药监部门有责任查处,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当介入查处,处理有关责任人。如果这一事件涉嫌犯罪,检察机关也应当介入侦查,追究有关责任人渎职、失职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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