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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民众与司法的对立的焦虑

(2011-08-05 09: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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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如何化解民众与司法的对立的焦虑

 

 

 

                        杨 

7月下旬,记者在报道了李昌奎案诸多内幕之后,陆续接到几位读者的电话。他们反映,自己的亲人被杀,当地高院却判处凶手死缓。坚定要求“杀人偿命”的家属无法接受凶手几乎免死的判罚,在听到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案的消息后,纷纷向媒体求助,要求翻案再审。李昌奎案,俨然成为这股“死缓翻案风”的“标杆”。(《广州日报》8月4日)

      李昌奎案后,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焦虑为世人皆知,李昌奎被改判死缓,民众纷纷质疑判决的公正性,指责幕后是否存在猫腻;紧接着,赛锐27刀砍死女友被改判死缓,又掀起民众质疑云南高院判决的高潮;如今,桂林人梁勇杀害自己妻子并肢解水煮其尸,又被广西高院改判死缓,再次引发民众对法院判决的抨击。尽管我们不能说,法院的死缓的改判都是不公正的,但是,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对于司法审判能否公正的焦虑是溢于言表。

      然而,硬币的另一面是,司法对于民众的情绪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审判,同样备感焦虑。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李昌奎案”二审裁判死缓之后回应道:“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一位曾经前述参与李昌奎案的法官也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

       一方面,民众监督司法审判,防范司法腐败和恣肆的权力,对于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具有正当性,因此,民众和舆论对于司法审判具有正当的监督权。民众对于司法脱离民众监督而可能导致不公的焦虑,当然持之有理;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来说,大众的过度情绪化,确实有以民众情绪代替专业化审判,进行“舆论审判”的危险,“歇斯底里的大众会突破‘羊皮纸的障碍’限制自由(麦迪逊语)。司法警惕”“舆论审判”,的确也具有正当性。双方各执一端,竭力反对对方而心生焦虑,这个死结如何才能解开?

        我虽然不否定民众有情绪化和不理性,民众在许多时候也可以陷入“集体无意识”,但来解开双方的死结,我以为解铃者主要一方仍然在于司法和权力。以李昌奎案为例,即使我们相信幕后没有人情、金钱的干扰,就是真相就是云南高院是为了推进“废除死刑的理念”,树立一个“标杆”。然而,依据现行法律,李昌奎杀害二命,手段残忍,理应判处死刑,司法机关在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前,难道不需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和相关的社会影响吗?司法在逐步推进废除死刑的方向没有错,但是,如果刻意要与民意对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则这样的司法判决遭受民众的抨击是理所当然的。

        而且,推进废除死刑的道路,还必须看到中国目前法律的缺陷。例如,由于执行中大量的腐败存在,以往的死缓判决往往就是坐上13年回家了,《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增加了执行年限,但总体来说并不够,死缓的罪犯所接受的惩罚还不足以与他犯罪相适应。在这些制度还没有配套完善前,司法跛足推进废除死刑,行吗?

        再一个,如今,在腐败频发,公权公信力低下的情形下,司法机关与许多政府机关一样陷入了“塔西佗陷阱”:“当一个部门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司法机关做的好事尚且会被民众视为假话,那么,说出防范“舆论审判”的话语,更可能视为拒绝监督的表态。司法机关要让自己的审判能让人们信服,要让拒绝“舆论审判”能得到支持,那就必须提高司法公信力,消除司法腐败,拒绝权力干扰,在体制上做到司法独立。不要在前门拒绝“舆论审判”,后门却对权力干扰大开,对权力献媚的司法,永远无权对民众说“舆论审判”!

            面对着民众的焦虑,司法机关与其陪着焦虑,不如退而结网,先检讨一下自身是否遵循了法律,是否提升了公信力,再来提“舆论审判”而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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