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杀人自首免死”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2011-07-05 23:01:16)
标签:
杂谈 |
“强奸杀人自首免死”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中国网7月3日)
这起案件,很自然而然地让人想起药家鑫案。同样是杀人,药家鑫只杀了一人,李昌奎杀了二个人,同样,药家鑫有自首和积极赔偿,李昌奎也有自首与积极赔偿,但两人都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认同。但是,两者的结果是迥然不同,性质更恶劣的李昌奎获得个死缓,而性质更轻一些的药家鑫早上黄泉路上报道了。
这里姑且不讨论两案的孰是孰非。但是,至少给人们的第一印象是,同种情形没有得到同等处理,也就是同罪不同罚的问题。如果说对药家鑫判处死刑有理,那么,为何对李昌奎又可以如此从轻;反过来说,如果对李昌奎从轻有理,人们又要问,对药家鑫判处死刑是不是有问题?难道仅仅是因为药家鑫案受到舆论的强烈关注,他就应该受到如此待遇,而先前舆论并不关注的李昌奎案就可以随意判决吗?
更重要的是,如此的显失平等,我们居然在判决书里面找不到答案。云南高院的改判理由就这么几句: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问题在于,即使抛开药家鑫案,自首也是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也就是说,自首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李昌奎在案发后从云南逃到四川省普格县,在出逃后第4天才自首,况且,他可是杀了二条人命,这样的自首完全也可以不从轻、减轻。至于“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更是酌定从轻情节,被害人家属也并不认可,法官更完全可以综合案情不从轻处理。云南高院要对此案进行改判,必须有一个详细而具体并能说得过去的理由,而他们恰恰欠公众一个信服的理由。
这就不仅是两件个案的问题,更涉及公正司法和法制统一的大问题。长期以来,我们的国民经常能惊奇地发现,在甲地认为无罪或者轻罪的案件,在乙地却被严惩,法制不统一现象比比皆是。更让人惊讶的是,对于明显迵异判决,法官居然不讲理或者语焉不详,上级司法机关也往往坐视不管,造成无穷的危害。因为,这种法制不统一现象,既给某些地方司法官员上下其手,搞徇私舞弊提供了便利,也最大程度地引发了公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进而消解了司法公信力。
这又回到了古老而又历久弥新的话题—--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司法不公正、法制不统一,归根结底在于法官滥用权力的空间太大。说实话,近些年,最高司法机关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上的确花费了不少精力,出台了不少规定,例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量刑程序纳入庭审,出台案例指导意见和发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等。不过,出现了李昌奎这样的让普通民众一眼就能看出不公正的案件,我们能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规范吗?说到底,要达到法制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仅仅是出台相应的规定,而是要让权力受到应有的监督与制约,违规和违法的事情必须得到纠正,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眼下李昌奎案就摆在这里,有关机关能否以重审此案为契机,推进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法制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呢?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