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期权化亟须阳光化破解
(2011-07-05 22: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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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权力期权化亟须阳光化破解
6月24日,前国土资源部前副部长李元被免去的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之前的6月中旬,媒体已曝出了他被“双开”(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而李元早在2008年就已经退休,之所以会遭到如此严厉处分,主要是李元退休后,身兼数职,社会活动频繁,最终因违纪而“晚节不保”。(《瞭望》7月3日)
然而,李元的落马只是揭开了权力期权化冰山一角。此前,深陷“污染门”的紫金矿业,也曝出有福建省上杭县政界多位退休领导干部在此任闲职,而且领着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年薪----紫金矿业监事会主席林水清此前为上杭县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监事林新喜曾任上杭县纪委副书记、常委。这一切表明,权力期权化在我们社会有蔓延之势。
其实,我们的法律早就关注到了权力期权化的问题,在行政法和刑事法多个层面上都对其进行了规范。在行政法层面上,《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在刑事法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牟取利益时约定退休后收受钱财的,也视为受贿。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钱财的,以“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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