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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测试能成为宋山木的“救命稻草”吗?

(2011-06-30 22: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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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测谎测试能成为宋山木的“救命稻草”吗?

杨 涛

 

6月28日,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强奸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6月27日,宋山木的委托律师甘勇明表示,二审开庭时将向法庭提出“单方测谎”申请,请求对宋山木进行测谎。此前,宋山木曾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要求专业测试鉴定机构对他本人及受害人刘某同时做测谎测试。(《南方日报》6月28日)

一审中被以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宋山木,在二审时,仿佛抓到一根“救命稻草”---测谎测试,其委托律师甘勇明表示,二审开庭时将向法庭提出“单方测谎”申请,请求对宋山木进行测谎。提出测谎测试是他的权利,这个旁人不得干涉,问题在于,测谎测试能成为宋山木的“救命稻草”吗?

 恐怕很难。众所周知,测试仪引入我们这个国度,少说也有十几个年头了,这些年来测试仪一直是大众媒体关注的焦点。近些年,广东东莞、北京海淀等地的检察机关尝试使用测谎仪,介入贪污受贿等案件的侦查。前年,据《法制日报》报道,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甚至尝试在民事案件中使用测谎程序,在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对双方当事人都进行了“测谎”。曾有专家表示,测谎仪的准确度能达到90%以上。测谎仪大有成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新宠”的趋势。

 但是,测谎仪也有折戟沉沙之时,而且栽得很惨。1998年,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和另一民警同时被杀,据传两死者生前关系暧昧,负责侦破这起杀人的民警就推测两人是杜培武杀的,并动用了测谎仪。测谎的结论是杜培武否认杀人的供述是谎言,办案民警认定人肯定是杜培武杀的,他被判了死刑。然而两年后,真凶被抓并供出了其杀害两位民警的犯罪事实。也许正是鉴于杜培武的教训,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9月10日的一个批复中指出:“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事实上,在运用测谎仪的司法机关,无不强调测谎只是作为侦查和审判的一种辅助手段,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广东东莞检方指出“测谎只能作为案件侦查的辅助手段,为调查提供方向,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江苏徐州中院也指出,“测谎结论可以加强或者削弱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因在于,被测谎者存在阅历、社会经验、环境影响等差别,测谎仪可能存在的误差,会使其客观性存在很大的问题。而在刑事诉讼中,动辄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民事诉讼中,也是动辄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名誉。如果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其所存在的误差就可能导致当事人无辜陷入冤枉之中,司法审判的权威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失。

 目前,我国法律也不承认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并不包括测谎结论。司法机关要运用测谎结论作为证据定案,还面临着合法必的问题。

 如今,宋山木提出对他本人进行测谎,但法庭是否会接受本身就存在疑问,即便法庭接受了他的申请,并且测谎结果对宋山木有利---由于测谎不能单独当作证据使用--恐怕也无法推翻宋山木强奸的事实,除非他还向法庭提供了证实其无罪的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等。测谎测试不能也不会成为宋山木的最后“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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