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对待死刑案件的表态别是民意试探
杨 涛
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新京报》5月25日)
按照最高法院的此番表述,实际上,最高法院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判处死缓应当成为常态,而死刑是作为例外,只有那些“情节特别恶劣”,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话其实并没有脱离立法本意。吊诡的是,此话一出,立即在网络引发了一片喧哗,反对之声此起彼伏。
这倒底怎么了?难道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不是我们近些年努力的方向吗?从国际大背景来看,死刑的减少与废除,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刑罚向文明过渡的一个重要标志。国际特赦组织公布的2009年全球死刑报告显示,2009年全世界有95个国家在法律上无条件废除一切死刑。虽然还有58国保有死刑,但2009年只有18国执行死刑,大部分集中在亚洲、中东和北非。而我们国家,从2007年死刑复核权上收回到最高法院,到今年5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一直是我们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努力的方向。
不过,此番网络民意对于最高法院表态的“不感冒”,却不仅仅是关于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的表态,更深层次的顾虑在于,对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害伤者案是否改判的顾忌。前不久,陕西高院二审刚刚判处药家鑫死刑,而网络上对判处药家鑫死刑可谓支持声音一片,任何为药家鑫辩护认为可以判处死缓的声音被挨“砖”无数。所以,许多网民在怀疑,最高法院的此番表态是否为药家鑫改判为死缓制造舆论,是否是进行民意试探---如果民意反对之声过高,则维持原判;如果反对之声不过份汹涌,则进行改判。
事实上,我本人对于药家鑫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并没有持有固执的态度,我认为,只要法院严格依据法律,公正司法,特别是不在外界压力,包括金钱、权势和民意压力下作出的独立判决,无论是死刑还是死缓,都是可以接受。因此,最高法院在依据法律和刑事政策之下,独立公正地复核药家鑫案,无论是改判还是维持,也是可以接受的。我所担心和反对的是,有关机关不是严格依据法律,不是根据“同案同判”的指导原则,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是根据权力或者民意的脸色来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特别是在具体审判某一案件前,故意放出烟幕弹来试探民意或者权力意愿,根据民意或者权力意愿而不是法律来决定审判的结果,如此,法律不是最高行为准则,而任其他东西践踏。
当然,我还是相信最高法院此番表态,并不是为药家鑫案件的复核而试探民意。因为最高法院在表态要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慎重对待死刑案件的同时,也表态称“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这似乎表明,最高法院是在追求在所有的死刑案件中谨慎对待并统一适用尺度。是的,死刑审判如果能做公正,并且“同案同判”,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民众对于限制死刑适用的焦虑。当然,要做到这些,还必须努力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减少权力的干扰,消除司法腐败,确保法官能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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