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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成“执利”,监督司法不能跛脚进行

(2011-04-26 18: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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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执行”成“执利”,监督司法不能跛脚进行

              杨  

广东湛江市曝出法院系统腐败窝案。9名法官与“讼托”(即帮别人打赢官司赚钱者)合谋判案获利,从中获取提成。一般“讼托”按照案件执行标准额度的2%~7%支付给法官“业务提成”。(《重庆晚报》4月25日)

如今,我们似乎进入了一个公权谋利时代,地方政府深度介入土地市场,与民争利,而公权部门与官员则是用权谋私,食品监督部门下达罚款任务,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也不例外,并且成为一个重灾区:从武汉法官集体腐败案到深圳法官集体腐败案,再到重庆高院副院长张弢腐败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腐败案,一个比一个更严重,一个比一个更触目惊心。

法官腐败、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强,司法权威屡屡受损,是这些年来一直困扰法院的头等难题。加强对法官司法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也一直是最高法院近些年关注的重点课题。以往说到司法腐败,往往认为主要是法官法律素质不高。近些年,最高法院在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上可谓不遗余力,国家更是在2002年建立了统一的司法考试,提高了法官的门槛。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年发生的法官腐败大案,居然许多是高学历的所谓“学者型法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是民法学界的权威,他的著作影响过无数法官。

 法官的前腐后继,出问题最多的是在执行领域。像深圳中院、武汉中院的法官集体腐败,都是利用执行中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权力行使随意,与拍卖行勾结进行谋求私利、中饱私囊。有鉴于此,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来规范执行中的拍卖程序,然而,法官在执行中的腐败仍然屡禁不止,因为在程序正义的背后,他们仍然可以干着见不得人的勾当。别的不说,以湛江市中院法官腐败为例,他们竟然与“讼托”勾结,以帮助顺利执行来收受“回扣”,程序成为了遮羞布。

 再比如说,近年来的法官腐败案,多与法官与律师、当事人勾结有关,比如武汉中院的腐败窝案,竟然总共有13名法官和44名律师涉案。2005年,最高法院与司法部专门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规定“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但是,这些年,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勾结并不见少,湛江市中院法官更是与 “讼托”打成一片,所谓的规范成为了一种作秀。

  最高法院种种监督法官的制度的折戟沉沙,显然昭示着我们必须有外部监督有力的跟进。然而,与近年来法院密集出台的内部监督措施相对应的是,我们很少见到专门出台对于法官监督的外部措施。从表面上讲,对于法官的外部监督有纪委监督、检察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纪委监督与检察监督算是比较有力的监督,但是,在地方党政领导“一把手”权力过大、吏治腐败严重的今天,实际上,官员经常干涉审判活动本身成为了导致司法不公的主体,又经常为法院输送了不合格的法官,他们往往妨碍了纪委、检察进行有力的监督,况且,纪委、检察本身也存在腐败现象,纪委监督、检察监督往往成为官员“选择性监督”的工具。人大监督也是一个有效工具,但在“官员代表”过多的今天,让官员监督法官并不现实,事实上,我们并未看到人大主动罢免过不合格的法官。至于舆论监督,本身也是一种“跛脚监督”,许多地方领导对于媒体采取围追堵截的方法,舆论监督并不通畅。在外部监督处处掣肘的今天,反而观之,对法官的日常监督居然主要依靠的是法院内部监督,而内部监督又不力,这形成了司法腐败的悖论。

守住我们的“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显然无法依靠法院内部监督跛脚,必须引入外部有效的监督,但是,对法官的外部监督也无法跛脚前行,如果不对外部监督所处的体制进行改革,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让外部监督本身畅通与公正进行,那么,对法官的制定再多外部监督仍然只是一种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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