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成“执利”,监督司法不能跛脚进行
(2011-04-26 18: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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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执行”成“执利”,监督司法不能跛脚进行
广东湛江市曝出法院系统腐败窝案。9名法官与“讼托”(即帮别人打赢官司赚钱者)合谋判案获利,从中获取提成。一般“讼托”按照案件执行标准额度的2%~7%支付给法官“业务提成”。(《重庆晚报》4月25日)
如今,我们似乎进入了一个公权谋利时代,地方政府深度介入土地市场,与民争利,而公权部门与官员则是用权谋私,食品监督部门下达罚款任务,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也不例外,并且成为一个重灾区:从武汉法官集体腐败案到深圳法官集体腐败案,再到重庆高院副院长张弢腐败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腐败案,一个比一个更严重,一个比一个更触目惊心。
法官腐败、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强,司法权威屡屡受损,是这些年来一直困扰法院的头等难题。加强对法官司法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也一直是最高法院近些年关注的重点课题。以往说到司法腐败,往往认为主要是法官法律素质不高。近些年,最高法院在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上可谓不遗余力,国家更是在2002年建立了统一的司法考试,提高了法官的门槛。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年发生的法官腐败大案,居然许多是高学历的所谓“学者型法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是民法学界的权威,他的著作影响过无数法官。
守住我们的“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显然无法依靠法院内部监督跛脚,必须引入外部有效的监督,但是,对法官的外部监督也无法跛脚前行,如果不对外部监督所处的体制进行改革,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让外部监督本身畅通与公正进行,那么,对法官的制定再多外部监督仍然只是一种形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