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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立法须在事前防范与经济惩罚合力

(2011-03-27 21:52:29)
标签:

杂谈

 个人信息立法须在事前防范与经济惩罚合力

 

                      

 

深圳正在进行的个人信息立法工作,目前仍处于前期调研阶段,而且很快就要针对广大市民征求意见。321日,南都记者从深圳市律师协会获悉,协会项目组将在3月下旬和4月上旬举办两次论坛,以获取广泛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条例的起草工作。(《南方都市报》322日)

 谈起个人信息立法,我想起我母亲一位年近六旬的老人前几天遇到的烦心事。前几天,一个骗子冒名我母亲朋友给我母亲打电话称从外地赶进来,老人家听觉不灵,信以为真,还专门买菜在家等待,最后,骗子原形毕露,称出了车祸要借钱云云。我母亲很少与外界打交道,就是交水电费、电话费之类事情会去登记个人信息,不知在何环节信息外泄,导致几次遭遇骗子。所以,对于深圳拟进行个人信息立法工作,我是举双手赞同,并期待着深圳给全国提供一个立法的典范。、

  但这个法该怎么立,恐怕要值得好好斟酌。我们知道,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一个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个新增加的罪名第一次对公民个人信息给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但是,单单依靠这个罪名的保护是非常有限,原因在于,这个打击对象只针对一些公营部门的工作人员,更重要的是,刑法主要侧重于事后打击、对个人打击并且是以刑罚为主,并不能非常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深圳市所作的地方立法,也仅仅属于地方性法规,并不能规定刑事处罚事项,因此,深圳的个人信息立法,应当着眼于行政和民事上加强保护和加大处罚力度,重点在于事前防范与经济惩罚为主。事实上,一些犯罪分子之所以大肆地进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犯罪,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缺乏事先防范措施,让他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能轻易得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毕竟比较少;何况,就是事后追究了刑事责任,没有经济上的处罚,对个人的警戒作用是有限的,对于单位的警戒作用更是近乎为零。

  因此,我建议,深圳的个人信息立法,首先要着重于事先的防范。所有的能获取公民信息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制定严密的对公民个人信息保密的制度,并且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时,要与公民签订保密条款,这些单位应将其相关活动报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其次,必须高度重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经济处罚问题。对于非法提供、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性法规中应当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严重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执照。而遭受侵害的公民则有权起诉非法提供、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与个人,要求经济赔偿,如果泄露的个人属于某一个单位的员工,该单位与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赔偿金额不限于公民的直接损失,还包括公民因为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的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公民只需要举证在该单位登记了信息并且遭受损失,由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举证自己遵守了有关规定,没有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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