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是解决欠薪的起点而非终点
(2011-02-27 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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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是解决欠薪的起点而非终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京华时报》2月24日)
与先前的《草案》相比,修改后的草案保留了“恶意欠薪罪”,只是新增加了增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这表明,经过几次审议,“恶意欠薪罪”的讨论的重点已经从是否需要设立,逐渐转变为如何对这一罪名加以完善的的问题,我个人预计,这一罪名在最终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将设立。
从刑罚谦抑性原则上讲,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特别严重危害社会并且其他手段无法防范与惩治的行为,一般不宜设立为犯罪行为。欠薪行为本质上是违约行为,设立专门的罪名并不十分妥当。但是,鉴于目前社会上普通存在的恶意欠薪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与不稳定,在特定时期,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立法上专门设立“恶意欠薪罪”作为一种特定时期应对措施,勉强也能说得过去。但是说到底,“恶意欠薪罪”的设立是一种权宜之计,我们无法指望这一罪名毕其功于一役来解决欠薪问题,甚至一些问题可能会因为这一罪名的设立而遮蔽,这是需要我们高度警惕的。
譬如说,“恶意欠薪罪”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恶意欠薪行为警戒的意义并不明显。许多工程,“包工头”之所以欠农民工的薪水,其实源头就在政府那里,因为这是一个政府工程,而政府欠“包工头”的钱。那么,如何界定政府机关及其官员“恶意欠薪”行为呢?政府本身没有钱,霸王硬上弓硬上工程导致无法支付农民工薪水,算不算“恶意欠薪”?下一届法人代表不认上届法人代表欠的帐,算不算“恶意欠薪”,该追究谁的责任呢?再一个,政府机关欠薪,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会不会责令他们支付,敢不敢责令他们支付呢?看来,“恶意欠薪罪”对这些问题是捉襟见肘。
所以,“恶意欠薪罪”是解决欠薪的起点而非终点,在法律即将增设“恶意欠薪罪”之际,我们更需要高度重视配套制度的建立,提高政府机关的执行力,毕竟,多关几个人不是目的,解决欠薪问题才是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