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门案”判决: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看得见
(2011-01-30 19: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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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门案”判决: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看得见
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今晨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法庭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庭鉴于李启铭家属积极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李启铭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央视1月30日)
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李启铭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且是醉酒驾车和有事后逃逸的行为,但死者的死亡是当场死亡的,并不是因为李启铭的逃逸而“致人死亡”,因此,对他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院综合全案,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在实体上讲,大体上是恰当,当然,正如我下面将讲到的,鉴于“李启铭悔罪态度较好”值得怀疑,判处他7年有期徒刑,会更为恰当。
此外,此案的另外一位伤者的态度也令人怀疑,报道称“被李启铭撞伤的河北大学学生张晶晶将‘不旁听,不作证,不追究李启铭的责任’。”那么,张晶晶出现这样的态度,到底背后有什么压力,有关部门有无认真调查?何况,交通肇事罪是公诉案件,当事人岂能自己随意放弃追究李启铭的责任,更不用说不出庭作证了,因为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检方与法院岂能对此放任不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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