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应鼓励,亲人“包庇罪”应废除
(2010-12-30 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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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大义灭亲”应鼓励,亲人“包庇罪”应废除
杨 涛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这种“大义灭亲”行为应充分肯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新出现的自首和立功情节进行细化规定。(《新京报》12月29日)
但是,对于司法肯定“大义灭亲”的做法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今年9月29日,河北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规定, “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的方式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就引发很大的质疑。质疑者表示,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里,告发亲友的“大义灭亲”恰与“亲亲相隐”背道而驰,家庭稳定本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而“大义灭亲”恰恰破坏家庭稳定。
的确在我们老祖宗那里,有“亲亲相隐”的传统。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也就是说,孔子认为,父亲为儿子隐瞒犯罪事实,儿子为父亲隐瞒犯罪事实,这才是正直,这是“亲亲相隐”的渊源。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从此,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的“亲亲相隐”司法原则正式进入刑律。在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规定。如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99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收养关系、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证;1994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以下人员有权拒绝作证:①被指控人的订婚人;②被指控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关系已不再存在;③与被指控人现在或曾经是直系亲属或者直系姻亲,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亲等内有血缘关系或者在二亲等内有姻亲关系的人员。
所以,为维护公共利益,我们的法律应当设立鼓励亲属“大义灭亲”的条款,同时,为维护家庭稳定,也应当废除亲人之间犯“包庇罪”的规定,让公民自己去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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