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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与适度的“狩猎”也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2010-12-07 22: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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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合法与适度的“狩猎”也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杨 

 

12月2日,北京沟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招商会上,密云县宣布将在深山建华北最大的狩猎场。该项目包括6000余亩封闭式狩猎场、100平方公里开放式狩猎区。实际上,这个狩猎场1994年已经建成,是北京市仅有的两家获批的狩猎场之一。此后,狩猎场由盛而衰,2000年开始处于半开放状态,至今“沉睡”十年。而近期,借助北京市力推“沟域经济”,沉寂多年的狩猎场浮出水面,以期探索出新的山区经济发展模式。(《新京报》12月6日)

在保护动物意识不断高涨的今天,北京密云县的狩猎场重新开张,引发争议是可以想像的。例如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中国项目主任华宁就称“政府通过要建大型狩猎场的宣传,只会给老百姓更多的误导,间接鼓励老百姓去猎杀野生动物。”然而,我以为,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对野生动物狩猎的合法和合理性。

  事实上,国家法律是允许和保护对野生动物适度狩猎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数量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适度的狩猎是有利于野生动物的种群平衡和生态平衡,也有利于人类的发展。按照保护生物学原理,如果种群达到一定规模,而猎捕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有针对性地猎捕对种群繁衍不具贡献能力的老龄雄性野生动物时,将不足以对种群发展造成影响,对野生动物有益而无损。例如一些地方野猪成灾,既威胁到当地居民的财产也威胁到当地生态平衡包括野猪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适当的猎捕是有益的。

 更重要的是,通过合法和适度的狩猎可以筹集到相当资金,从而更有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在美国,仅2002年,就有1400多万名18岁以上的公民参加了狩猎活动,狩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多达220亿美元。狩猎服务解决了70万人的就业问题,由此而带动的消费市场高达650多亿美元。上世纪70年代初,乌干达国家公园每年接待国外狩猎者的收入就已达到了1500万美元,仅次于该国出口咖啡、棉花的收入,居第三位。通过开展适度的狩猎活动,为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筹集动物保护资金都提供了条件,有专家认为““从目前来看,凡是开展正当狩猎行为的地方,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也做得比较好,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可以说,这些地方的野生动物保护已经实现了良性循环。”因此,即使是对野生动物的适度狩猎也是有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何况密云县的狩猎场只能猎杀人工饲养成功的,或被允许利用的野生动物后代。

   但是,反对者的意见也值得深思。其一是,狩猎场的数量、狩猎的野生动物的数量如何做到适当,如何防范不法狩猎和珍贵野生动物都是一个问题。事实上,如果国家只顾开办狩猎场,而不顾控制相应的数量,或者任由非法狩猎蔓延,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都是一种灾难,值得警惕;其二是,通过开办狩猎场和狩猎活动获得的资金如何取之于野生动物、用之于野生动物。事实上,目前国内开办狩猎场获得的资金,往往层层截留,真正到基层和能用到野生动物保护上并不多,国家如何通过开办狩猎场,包括密云县这样的并非野生动物的狩猎场,收取到资金,真正投入到野生动物保护身上,是一种大问题,亟待财政透明和公民监督财政等相应的机制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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